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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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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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於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因此,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一般說來,行政區劃是以在不同區域內,為全面實現地方國家機構能順利實現各種職能而建立的不同級別政權機構作為標誌。行政區劃的層級與一個國家的中央地方關係模式、國土面積的大小、政府與公眾的關係狀況等因素有關。
中國的行政區劃是國家根據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充分考慮經濟聯繫、地理條件、民族分佈、歷史傳統、風俗習慣、地區差異、人口密度等客觀因素,將全國的地域劃分為若幹層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區域,設置相應的地方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行政區劃以國家或次級地方在特定的區域內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層次唯一性的政權機關為標誌。行政區劃因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而不同。
某些國家在一級政權內部,為了實現某一單項職能的管理而劃分的區域,作為一種行政區劃。
按地域劃分行政區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家區別於氏族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各國的行政區劃有不同的劃分和名稱。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家,行政區劃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並考慮政治、經濟、民族、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各方面的因素。
社會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主要根據以下原則:
①政治原則。促使國家機關密切聯繫人民群眾,便利人民群眾管理國家,實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
②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
③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居住狀況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聯繫、相互結合的。還要綜合考慮歷史傳統、人口分佈、地理環境和國防需要等條件,科學地、合理地確定行政區劃,以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
行政區劃雖因國家本質不同而有其明顯的階級性,但也有一定的歷史連續性。中國從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統一國家並施行郡縣制以來,歷代行政區劃雖有變更,但變化並不太大。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是從19世紀繼承發展下來的。另外,在同一個政權下,由於政治、經濟、民族等情況的變化,在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也會有所調整和變更。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有些國家有人倡議改革行政區劃,提出了勻稱、精簡以及地理上的某些標準;有的還提出瞭如何有利於對公職人員進行管理等問題,但改革的實際措施很少。
一、中國行政區劃的審批機關
(1)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撤銷、更名;
(2)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劃界線的變更,地區、盟、自治州、地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縣級市、市轄區、林區、特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係;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重要變更;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審批:縣級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街道、蘇木、民族蘇木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二、中國行政區劃名稱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名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名稱:地區、盟、自治州、(地級)市;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名稱: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縣級)市、(市轄)區、林區、特區;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名稱: 鄉、民族鄉、鎮、街道、蘇木、民族蘇木、(鄉級)管理區、(縣轄)區、(縣轄)市(臺灣省專設);
(五級行政區)村級行政區名稱: 村、社區、(村級)管理區;
(六級行政區)組級行政區名稱:村民小組、社區居民小組。
在中國省、縣、鄉三級為基本行政區。
三、中國行政區劃的政府機關名稱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省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地區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縣級)市人民政府、(市轄)區人民政府、林區人民政府、特區人民政府;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鄉人民政府、民族鄉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蘇木人民政府、民族蘇木人民政府、(鄉級)管理區委員會、(縣轄)區公所、(縣轄)市政府(臺灣省專設);
(五級行政區)村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級)管理區委員會;
(六級行政區)組級行政區政府機關名稱:村民小組委員會、社區居民小組委員會。
在中國省、縣、鄉三級的政府機關為基本行政區政府機關。
四、中國行政區劃的單位數量
(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共34個,其中: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二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共337個,其中:17個地區、3個盟、30個自治州、287個(地級)市;
(三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共2882個其中:1479個縣、117個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379個(縣級)市、近900個(市轄)區、1個林區、2個特區;
(四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近42000個其中:近14500個鄉、1092個民族鄉、近20000個鎮、近6200個街道、181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2個(鄉級)管理區、近50個(縣轄)區、(縣轄)市(臺灣省專設);
(五級行政區)村級行政區共N個村、社區、(村級)管理區;
(六級行政區)組級行政區共N個村民小組、社區居民小組。
五、中國行政區劃的排序
(1)照顧到歷史習慣和分片彙總的需要,仍保留六個大區的概念,但大區不作為實體。
(2)大區內按直轄市在前,區內各省、區基本按現行習慣排列,以便使已經積累的經濟資料調整工作量減到最少限度。
(3)香港、澳門、臺灣排在全國最後。按照上述原則,新的排列順序如下:1北京市,2天津市,3河北省,4山西省,5內蒙古自治區,6遼寧省,7吉林省,8黑龍江省,9上海市,10江蘇省,11浙江省,12安徽省,13福建省,14江西省,15山東省,16河南省,17湖北省,18湖南省,19廣東省,20廣西壯族自治區,21海南省,22重慶市,23四川省,24貴州省,25雲南省,26西藏自治區,27陝西省,28甘肅省,29青海省,30寧夏回族自治區,3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32香港特別行政區,33澳門特別行政區,34臺灣省。
六、中國行政區劃的分區
(1)按地理劃分:七大地理區
華北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華東地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
華中地區: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華南地區: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
西南地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
西北地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港澳臺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
註:華南地區包括廣東、廣西、海南、香港、澳門等地,其中,港澳兩地因特殊性常單獨列出為港澳臺地區。
(2)按經濟劃分:三大經濟區
東部地區:北京市(京)、天津市(津)、河北省(冀)、遼寧省(遼)、上海市(滬)、江蘇省(蘇)、浙江省(浙)、福建省(閩)、山東省(魯)、廣東省(粵)、海南省(瓊)、香港特別行政區(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澳)、臺灣省(台),共14個省、市、區。
中部地區: 山西省(晉)、吉林省(吉)、黑龍江省(黑)、安徽省(皖)、江西省(贛)、河南省(豫)、湖北省(鄂)、湖南省(湘),共8個省、市、區。
西部地區: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廣西壯族自治區(桂)、重慶市(渝)、四川省(川或蜀)、貴州省(貴或黔)、雲南省(雲或滇)、西藏自治區(藏)、陝西省(陝或秦)、甘肅省(甘或隴)、青海省(青)、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共12個省、市、區。
(3)《中國統計年鑒》所涉及的區域劃分
東部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共10省(市);
中部地區: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共6省;
西部地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共12省(區、市);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共3省。
七、中國行政區劃歷史起源
在原始社會,人們以原始群、血緣公社、氏族、部落、部落聯盟等組織為單位,進行生產、生活,沒有地域區劃的概念,即所謂“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禮記?禮運篇》)。簡單地說,人既是自然的人,又是社會的人,需要在一定的地域空間上生存生活,並要與其他人打交道,為了能使大家平等和諧地共同生存下去,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和約束,而且還需要有人來執行這些規則和約束,即管理者。人類出現伊始,形成氏族社會,是按部落實行管理的,有親緣關係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也就是說,有一群人,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內、遵循一定的規則進行活動,有些人由於有身體或經驗方面的優勢而成為頭領。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剩餘產品日益增多,逐漸有了分工,分配也變得複雜起來,需要有人專門進行管理工作,這時人、地、管理者及規則已具備,開始有了行政區劃的雛形。隨著國家的產生,行政區劃漸漸明確和固定下來。
行政區劃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按地域劃分行政區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家區別於氏族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同時顧及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多方面的因素。隨著現代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因素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資本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的政權,便於統治勞動人民,分化少數民族。
行政區劃的體制,有些國家在憲法中作了規定。如:《法蘭西共和國憲法》規定法國本土的行政區劃分為省、市鎮兩級;北韓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分為道(直轄市)、市(區)、郡3級。行政區劃的建立和變更,一般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式。《義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劃分為省、縣、鄉,它同時列舉了省的名稱,還規定了成立或變更省、縣、鄉的法定程式。《菲律賓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省、市、自治市或區的變更,須經有關地區或幾個地區舉行的公民投票的多數票贊成。日本是都、道、府、縣為一級行政區劃,下設市、町(相當於鎮)、村。美國劃為州和特區,州以下設縣和郡,縣和郡下設市、鎮。法國分省、區、鄉、市鎮。大區是經濟區劃。挪威全國設19個行政區(Fylke),下設433個市政局(komm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