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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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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Right Of Privacy)

目錄

什麼是隱私權

  隱私權是公民依法享有拒絕、排斥任何未經法律批准的監視、窺探和防止個人私生活秘密、個人信息(個人數據)被披露的權利。[1]

  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使用,已經引起了許多個人隱私權問題,它還會在將來發展的過程中對個人自由的許多方面帶來意想不到的問題,而在網路所帶來隱私權問題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有關個人數據的權利問題。所謂個人數據,是指用來標識個人基本情況的一組數據資料。具體而言,個人數據主要包括:標識個人基本情況、標識個人生活與工作經歷和社會情況等與網路有關的個人信息。

隱私權內容

  • 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 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係、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 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繫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 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隱私權特征

  • 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的秘密(實際上即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有隱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
  • 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 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1]

  個人數據、個人私事、個人領域是隱私權的三種基本形式,任何人非法利用電腦網路技術收集、存儲、控制、傳播個人數據的,均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當互聯網把越來越多的人網路其中,在信息採集技術如此發達的情況下,每個人都可能成為隱私偷窺的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關註和維護隱私權已經成為一個迫在眉睫的社會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經營者收集個人數據的方法可分為兩類:第一大類是基於消費者所採取的積極主動的行為,例如各網站在准許消費者使用其網站所提供的服務前,要求其通過填寫個人信息進行註冊;第二大類則是不需要消費者積極主動提供而往往是附隨於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而產生的。第一大類行為由於數據主體已經對該數據收集行為有所瞭解,其爭議往往集中於收集者應該採取何種手段來處理和利用信息法律責任也是明確的。而後一類行為是透過電腦信息科技的輔助,在消費者進行日常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默默地進行收集和處理的行為,對於消費者隱私的侵犯更應引起必要的關註。

  因此,個人數據收集、個人數據的二次開發利用及個人數據交易這三大問題對網上隱私權保護的影響不容忽視。

我國法律條款中的隱私權

  法律涉及隱私權內容主要有如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 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 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考文獻

  1. 1.0 1.1 高巨山,仲偉佇,徐蘭.電子商務概論[M].電子工業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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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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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02.48.* 在 2017年6月26日 01:43 發表

如果覺得生活周邊,有種說不出的異常,而常有反而不常看到或不太互動的品論個人,那難以找到會被人設計陷入他人玩弄之目標,那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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