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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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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

目录

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被披露的权利。[1]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使用,已经引起了许多个人隐私权问题,它还会在将来发展的过程中对个人自由的许多方面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而在网络所带来隐私权问题当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有关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所谓个人数据,是指用来标识个人基本情况的一组数据资料。具体而言,个人数据主要包括:标识个人基本情况、标识个人生活与工作经历和社会情况等与网络有关的个人信息。

隐私权内容

  • 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 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 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 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隐私权特征

  •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1]

  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是隐私权的三种基本形式,任何人非法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收集、存储、控制、传播个人数据的,均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当互联网把越来越多的人网络其中,在信息采集技术如此发达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隐私偷窥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关注和维护隐私权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经营者收集个人数据的方法可分为两类:第一大类是基于消费者所采取的积极主动的行为,例如各网站在准许消费者使用其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前,要求其通过填写个人信息进行注册;第二大类则是不需要消费者积极主动提供而往往是附随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而产生的。第一大类行为由于数据主体已经对该数据收集行为有所了解,其争议往往集中于收集者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来处理和利用信息法律责任也是明确的。而后一类行为是透过电脑信息科技的辅助,在消费者进行日常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默默地进行收集和处理的行为,对于消费者隐私的侵犯更应引起必要的关注。

  因此,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及个人数据交易这三大问题对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影响不容忽视。

我国法律条款中的隐私权

  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 1.0 1.1 高巨山,仲伟伫,徐兰.电子商务概论[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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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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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02.48.* 在 2017年6月26日 01:43 发表

如果覺得生活周邊,有種說不出的異常,而常有反而不常看到或不太互動的品論個人,那難以找到會被人設計陷入他人玩弄之目標,那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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