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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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譽權(Right Of F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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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是指特定的民事主體享有的要求社會對其給予公正的社會評價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損害其獲得的公正社會評價的權利。
(1)名譽權的主體是特定的。
(2)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而不包括名譽感。名譽感是特定公民對自身各種屬性的自我評價。
(3)名譽權是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 名譽權可分為公民名譽權和法人名譽權。
- 公民名譽權的內容
1.在何新聞報道、書刊雜誌在對真人真事進行報道、評論、傳播時都不得與事實不符,而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的名譽。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 敗壞他人名譽。
- 法人名譽權的內容
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誌在對法人進行報道怦論時,必須真實,與事實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散佈與法人真實狀況不符的消息,敗壞其名譽。
名譽權的內容[1]
1.名譽保有權。即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使自己的名譽處於最佳狀態的權利。
2.名譽維護權。即指名譽權人維護自己名譽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
3.名譽支配權。即指名譽權人對於名譽權所體現出來的利益所享有的支配權。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2]
(1)侮辱行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實施侮辱行為嚴重的,可構成侮辱罪。
(2)誹謗行為。誹謗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捏造、散佈某種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包括語言誹謗和文字誹謗兩種形式。誹謗行為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但不包括散佈內容真實的事實的情形。
(3)侮辱、誹謗之外的其他行為。如新民法聞報道嚴重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評論嚴重不當而損害他人名譽;因文學作品中有對特定民事主體進行侮辱、誹謗等內容而損害他人名譽。
(4)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如僅揭露隱私並未造成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為僅構成侵犯隱私權。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及責任[2]
(1)名譽受到損害。名譽因他人侮辱、誹謗而導致權利人社會評價降低,只要侵權行為為第三人知悉,即可認定為名譽受損。
(2)精神損害。權利人因其名譽權受損,社會評價降低而遭受的精神痛苦。
(3)財產損失。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恢複名譽所導致的財產損失及由此導致的間接財產損失,如法人因名譽受損而導致產品滯銷。
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的承擔:依據有關法律,侵害人應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損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細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