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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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像權(Right Of Portra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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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是公民對於自己的肖像的製作和使用享有專有利益併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1)肖像權具有專屬性。肖像權是通過肖像來標誌特定公民的標誌型人格權,只能由公民個人享有。公民可以擁有和利用自己的肖像併排斥他人的非法侵害。
(2)肖像權的主體只限於自然人。
(3)肖像權具有財產性。肖像具有一定的藝術價值,可以直接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價值。公民利用肖像權實現經濟利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肖像權從事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活動。
肖像權的內容[1]
(1)製作專有權。肖像製作專有權是一種固有性的權利,是行使其他肖像權內容的前提。肖像權人可以決定是否製作肖像,製作方式,是由自己製作還是由他人為自己製作。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製作其肖像。
(2)使用專有權。肖像權人專有使用表現為:權利人可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以獲得精神上的滿足和物質上的利益;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排斥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
侵害肖像權的表現及責任[1]
(1)擅自製作他人肖像。
(2)擅自利用他人肖像。擅自非法利用他人肖像,就構成侵權。《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條規定應視為授權性現範,規定的是一種嚴重侵權行為。
(3)其他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指以醜化、污損、毀壞肖像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這類行為也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某些情況下對肖像權使用有所限制,主要包括:新聞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為執行公務而使用公民的肖像;使用在特定場合出席特定活動的人物的肖像;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為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用他人肖像,如為輿論監督、為科研和文化教育等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等。
侵害公民肖像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