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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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Service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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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務關係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勞務關係、勞務合同是一種顧名思義的通俗稱呼,在《合同法》中是沒有這類名詞的。屬於承包勞務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承攬合同”,屬於勞務人員輸出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租賃合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沒有固定的格式,必備的條款。其內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條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自主隨機選擇條款,具體約定。
1、主體
勞務關係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2、內容
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3、客體
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1、雙方所產生的社會關係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
2、提供勞務的一方取得報酬是以勞動結果為準。
3、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的一方自行承擔風險。
目前,與勞動關係相近的一類勞務關係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係。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複雜的勞務關係。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係,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係,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係。這種勞務關係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係。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係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係。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係類似於勞務關係,但又不完全是勞務關係。有人又稱之為特殊勞動關係。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勞務工作內容及要求、勞務報酬、合同的終止與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雖然勞務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樣化,但我以為涉及勞動主體的勞務關係,還是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務合同為好。用人單位在認清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之後,應特別註意自覺守法,不能將應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統統改為建立勞務關係,以規避法律,使用廉價勞動力。不過,用人單位採用租賃勞動力的方式,以勞務關係代替勞動關係的情形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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