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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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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例如,企業、事業組織聘請專家、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

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勞動合同的特殊形式

  勞動合同是一種確立身份關係的協議,西方國家稱之為雇主與雇員之間確立雇佣關係的契約。在我國對勞動合同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的勞動合同是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這裡所稱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狹義的勞動合同僅指目前適用於企業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廣義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廣義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是受聘人員。這一特征是勞動法律關係的重要特征。用人單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產資料,通過聘用勞動者,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勞動者通過訂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勞動,從而獲取勞動報酬。因此,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都是勞動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單位。

  2.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隸屬關係。聘用合同訂立後,作為勞動者一方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協議,成為該用人單位的一名職工,承擔用人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險福利待遇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須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區分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屬於要式合同的,必須採用書面合同形式,不具備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勞動合同屬於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聘用關係的重要協議,國家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因此,聘用關係未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聘用合同關係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諾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條件,可分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一定的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均屬於諾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重要區別是勞動合同有試用期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除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須明確一定的試用期作為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規定試用期有利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對應聘人員進行實際考察,有利於保持合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期間勞動報酬較低而反覆與聘用人員訂立試用協議的情況,國家對試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

聘用合同與狹義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巨集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編製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製管理;(2)經費管理。建國後,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80年代後,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後,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後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儘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工資福利等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於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巨集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巨集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巨集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例如關於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佈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式;關於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志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隨著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將激發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以迎接我國加入WTO後世界人才競爭的挑戰。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試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帶有改革過程中的過渡色彩,其各項具體制度尚需在實踐中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不斷積累經驗,逐步規範和完善。

聘用合同範本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受聘方聘於           部門從事         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據受聘人工作崗位的性質,採用第  種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

  (二)無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雙方終止本合同。

  三、工作時間

  (一)聘方採取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因工作性質不同,可在此原則下根據工作需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二)聘方由於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受聘方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受聘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

  (一)聘方根據受聘人的工作崗位性質和薪酬福利制度,採用第  工資制:

  1、固定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人民幣     元;

  2、底薪+提成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底薪)為人民幣    元,並依業務考核制度,根據受聘人每月完成的業務額,發放業務考核工資。

  3、業務提成制。聘方對受聘人採用鬆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業務提成。聘方以此作為受聘人每月薪酬發放薪資。

  (二)聘方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五)受聘人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六)受聘人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七)受聘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

  (一)聘方必須為受聘人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受聘人對聘方管理人員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聘方接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受聘人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二)受聘人因工致傷殘、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據聘方制定的有關制度執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工作紀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內應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觸的各種文件、資料等信息,均屬聘方商業經營秘密,受聘人有義務對其保密,不對外擴散。

  (三)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擔任要職或兼職,或從事與聘方利益有衝突的業務。

  (四)按時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五)積極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調動

  (六)愛護聘方的財產。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聘方可以根據工作要求,結合受聘人的能力,調整受聘人的工作崗位,以達到人和崗位合理配置與利用。調整後雙方應就崗位調動事宜變更勞動合同

  因合同其他因素的變化,經聘用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後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受聘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聘方規章制度的;

  3、受聘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受聘人未經聘方許可,違反第七條第二、三款工作紀律的;

  5、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聘方管理當局決定確需裁減人員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正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                  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受聘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隨時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產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七)除本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外,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

  (八)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雙方同意延續聘用關係的,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終止: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自行終止。

  九、違約責任

  (-)聘方的法律責任

  1、聘方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受聘人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資報酬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同時,對低於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1%補償員工。

  3、聘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沒有為受聘人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給受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賠償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應一次性發給受聘人經濟補償金:

  1)由聘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1、2、3、4項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項解除聘用合同的,聘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受聘人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

  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3、4項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責任

  受聘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聘用合同,對聘方造成損失的,受聘人應賠償聘方下列損失:

  1、聘方招收錄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費用;

  2、聘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聘用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為對原訂立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聘用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

  (二)

  (三)

  聘方:(蓋章) 受聘人:(簽字)                

  主要負責人/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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