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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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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終局權威性判定。仲裁裁決的作出,標志著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最終解決。

仲裁裁決的條件

  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體由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說來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級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2012年最新版《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此,當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法執行有效的仲裁裁決,既是人民法院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

仲裁裁決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獨任仲裁庭進行的審理,由獨任仲裁員作出仲裁裁決;合議仲裁庭進行的審理,則由3名仲裁員集體作出仲裁裁決。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由合議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時,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

  1.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裁決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是仲裁實踐通常適用的方式。我國仲裁法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所謂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員中至少有2名仲裁員的意見一致,如果3名仲裁員各執己見,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即無法以此種方式作出仲裁裁決。

  2.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在仲裁庭無一法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所採用的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仲裁法第53條規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裁決的種類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裁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既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書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根據仲裁法第54條的規定,仲裁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如果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仲裁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仲裁裁決書的補正

  我國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據此,仲裁庭對仲裁裁決書的補正,限於三項:一是仲裁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二是仲裁裁決書中的計算錯誤;三是已經裁決但在仲裁裁決書中被遺漏的事項。補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

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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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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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7.229.* 在 2013年8月6日 14:26 發表

根據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仲裁裁決不是2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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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7.229.* 在 2013年8月6日 15:43 發表

根據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2年並不是6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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