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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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議仲裁庭[1]
合議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體合議的方式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合議仲裁庭的優點[2]
合議仲裁庭的優點在於,各方當事人均選定一位仲裁員,通常該名仲裁員比較熟悉指定方當事人的法律、文化和商業背景,這有助於增強當事人對仲裁的信心和信任感;就仲裁庭而言,由不同背景的仲裁員參與審理,當事人的情況更容易被仲裁庭所理解,從而避免某些可能產生的誤解。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做法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
合議制仲裁庭的組成[3]
如果當事人約定採取合議制仲裁庭的,當事人應當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1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但是,有時雙方當事人就仲裁庭的組成形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為了保證仲裁程式的順利進行,涉外仲裁規則同時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與被選定或者指定的2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共同審理案件。
合議仲裁庭與獨任仲裁庭的區別[4]
合議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獨任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它們的區別是獨任仲裁庭的獨任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擔任;合議仲裁庭的三名裁員,由各自選定一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獨任仲裁庭在處理一些簡單勞動爭議事件時適用;合議仲裁庭在處理一些較為複雜的勞動爭議事件時適用。對重大、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照辦。
與民事訴訟中的合議庭與獨任庭一樣,法律並沒有規定其具體的適用範圍。合議仲裁庭與獨任仲裁庭的適用,亦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其原則是: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不出現差錯和失誤;簡便、快捷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