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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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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獨任仲裁庭[1]

  獨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獨任仲裁庭的優缺點[2]

  獨任仲裁庭的優點是辦事迅速,一個仲裁員說了算。特別是在臨時仲裁庭的情況下,該仲裁員的費用可由當事雙方分攤,因而可節省部分仲裁費用。缺點是當事雙方在仲裁員人選問題上往往不易達成協議,或者如該仲裁員在仲裁審理中死亡或成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時,還應重新指定仲裁員並重新進行審理。在國際商事交易實踐上,一般適用於爭議標的金額不大的仲裁案件。按照一些仲裁規則的規定,凡爭議金額不超過規定數額的,可適用於簡易仲裁程式,即當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可以受理的,仲裁機構主席即可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

獨任仲裁庭的組成[3]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由1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未能就獨任仲裁員的人選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案件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時,申請人之間或被申請人之間應當經過協商,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各自共同選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如果申請人之間或被申請人之間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各自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獨任仲裁庭與合議仲裁庭的區別[4]

  合議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獨任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它們的區別是獨任仲裁庭的獨任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擔任;合議仲裁庭的三名裁員,由各自選定一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獨任仲裁庭在處理一些簡單勞動爭議事件時適用;合議仲裁庭在處理一些較為複雜的勞動爭議事件時適用。對重大、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照辦。

  與民事訴訟中的合議庭與獨任庭一樣,法律並沒有規定其具體的適用範圍。合議仲裁庭與獨任仲裁庭的適用,亦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其原則是: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不出現差錯和失誤;簡便、快捷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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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王瑜主編.經濟法概論.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06月第1版.
  2. 薛榮久,王紹燕,劉舒年等主編.當代國際貿易與金融大辭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8.3.
  3. 宣善德主編.律師公證與仲裁製度 警官高等職業教育系列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06.
  4. 高文編者.仲裁知識200問.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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