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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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根據其仲裁協議,提請有關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裁決的行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爭議發生後,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按照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訂立的仲裁協議,依法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要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於《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範圍,並且不屬於《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
《仲裁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份數按規定辦理。仲裁協議、仲裁申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申請,不予受理。
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申請的審查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審查當事人申請仲裁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1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條件: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是否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2.審查仲裁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完整、明確,申請手續是否齊備。
當事人就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根據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後,並不一定使仲裁活動就此進行下去,這是因為仲裁委員會要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只有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使仲裁活動就此進行下去。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申請的受理有以下程式:
1、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的時限是5日。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5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也就是說,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是要在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後才能作出決定的。受理仲裁申請即是仲裁委員會行使管轄權的一種許諾,受理仲裁申請後,仲裁委員會不但有權利也有義務為解決誼糾紛進行一切工作。如果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申請人要根據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和規定,預交仲裁費用。仲裁費用的承擔方法由仲裁庭決定。
2、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在收到仲裁員名冊後從中選擇仲裁員和首席仲裁員,並告之仲裁委員會。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也有權提出反請求。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4、申請財產保全。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該法院執行財產保全措施。
5、仲裁活動的委托代理。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該在這個階段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