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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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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費用(Arbitration Fee)

目錄

什麼是仲裁費用

  仲裁費用是指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活動及相關活動時,仲裁委員會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仲裁費用的意義

  向當事人征收仲裁費用,可以保證仲裁機構能夠正常開展仲裁活動。向當事人征收仲裁費用,有利於教育當事人遵守法律。向當事人征收仲裁費用,可以防止並限制當事人連用仲裁的權利,並促使當事人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

仲裁費用的種類

  (一)機構費用

  1 、申請仲裁費

  仲裁機構在其仲裁規則中都規定有申請仲裁費,這是每一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都必須繳納的費用。它的計算方式是按照爭議金額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比率得出當事人應繳的申請仲裁費。一般,爭議金額越大,收費比例越小。對於確認之訴或者沒有具體金額的,仲裁機構一般都有一個替代的計算方式。在中國地方仲裁機構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國內爭議仲裁中,申請仲裁費用分為兩部分:即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在中國國際經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國際或涉外案件中,當事人應繳納的申請仲裁費除了按費用表計算的費用預繳外,每一案件還要繳納 1 萬元人民幣的立案費。 這裡說的申請仲裁費用對於案件的反請求人同樣適用。

  需要說明的是,仲裁機構收取的上述費用中實際包含了兩部分內容:仲裁機構的案件管理費用仲裁員辦理案件的報酬。由於中國仲裁機構對仲裁費採取集中收取的辦法,仲裁機構不再另行收取仲裁員報酬。仲裁員報酬將由仲裁機構從收取的申請仲裁費中分割出來。

  2 、仲裁員實際費用

  第 1 項費用中包括了仲裁員的報酬,但仲裁員的實際費用卻不包括在內。所謂的實際費用是指仲裁員為辦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費的交通費、差旅費等。該費用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會發生:( 1 )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的居住地不在仲裁機構的所在地即外地或外籍仲裁員,該仲裁員到仲裁機構開庭、合議等將發生實際費用。( 2 )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在仲裁機構所在地,但仲裁案件要到其它地方進行開庭或調查。只有在發生以上兩種情形時,仲裁機構才會向當事人收取該項費用。否則就沒有該項仲裁費支出。

  3 、輔助費用

  因為案件審理的需要,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一些輔助辦案費用,該部分費用將由當事人承擔。這些費用包括:翻譯費、記錄費用、通訊費用、開庭室費用等。

  翻譯費是經常會發生的費用,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當事人選定了外籍仲裁員或者聘請了外國代理人,那翻譯工作就必不可少了。在實踐中甚至發生了兩個翻譯在三種語言交叉翻譯的情形。

  在臨時仲裁中,記錄費、通訊費、租開庭室費等輔助費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機構仲裁中,這些費用支出通常由機構承擔。但如果案件對於輔助事項有特殊要求,金額較大時,仲裁機構也會要求當事人承擔這些額外的輔助費用。

  4 、調查取證費

  仲裁案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如當事人請求或者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也會由仲裁庭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 38 條規定: “ 當事人應當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出證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 該規則第 39 條還規定: “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專門問題向專家咨詢或者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 ” 如果仲裁庭進行上述工作,則必然會發生調查取證費,這部分費用應由當事人支付。

  實踐中,經常發生的調查取證費用有:

  ( 1 )檢驗費。在案件涉及貨物品質問題,當事人爭執分歧重大,仲裁庭可能會委托一家獨立的品質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從而發生檢驗費。

  ( 2 )鑒定費。仲裁中常見的鑒定有:筆跡鑒定、價值鑒定(也可以稱為價值評估)等。

  ( 3 )審計費。仲裁案件在涉及到公司經營、財務賬目問題時,通常當事人雙方誰也說不清或者一方當事人進行的查帳另一方堅決不予認可,這時仲裁庭委托一家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進行查帳或審計則很有必要。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合資糾紛案件中,委托會計師或審計師進行查帳是常有的事。

  ( 4 )專家費用。仲裁員都是專家,但也並不是每一個領域都很精通。當案件涉及到某些領域的專業問題時,仲裁庭聘請專家就該問題發表專門意見就會對案件的審理有很大幫助。被聘請的專家可以出具書面的咨詢意見,也可以出庭向仲裁庭和當事人陳述其專家意見。

  當然,仲裁程式中還可能有更多的類似費用發生,筆者這裡不能全部羅列。這些費用有一個共同特點是必須由仲裁庭決定進行,而不是某一方單獨進行的。對於該費用,仲裁庭會要求案件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共同預付,如果某一方拒絕支付時,由其他方代替墊付。仲裁庭會在將來的裁決中對此費用由誰承擔作出認定。

  (二)當事人的費用

  1 、律師費

  在仲裁中,當事人委托一位或幾位律師來幫助他主張權利是必要的,在實踐中也是常見的。幾乎每個仲裁案件中都有律師的參與。委托了律師,當事人自然要向律師支付律師費。所以,廣義上講的仲裁費用,律師費是仲裁機構費用以外的重要的和主要的部分。仲裁庭經常會在裁決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作出認定。

  對於律師要求當事人支付多少費用,當事人如何向律師支付費用,這是律師規範調整的範疇,本文不加評述。但是在仲裁中,作為廣義仲裁費用一部分的律師費,應當把握以下問題。

  ( 1 )律師費用應當是因該仲裁案件而發生的。只有律師代理該仲裁案件而產生的律師費才是仲裁庭裁決的範疇。所以,在當事人在仲裁中向對方當事人主張律師費時,必須向仲裁庭表明該費用僅為仲裁案件而發生。

  ( 2 )多數意見認為,律師費用以實際發生為原則,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庭提供其與律師訂立的委托合同,其向律師支付律師費用的票據以及律師開具的收據。當事人還未向律師支付的費用,由於尚未發生,仲裁庭往往傾向於不支持。

  ( 3 )仲裁庭會對律師費的金額進行調整,即在某方當事人完全勝訴的情況下,仲裁庭也不一定會完全按照該當事人提出的律師費金額給予其補償。仲裁庭通常考慮:該律師費金額是否合理,該金額在勝訴金額中所占的比例,有無超過一定的限制等 。如果一個簡單的欠款糾紛,律師僅出了庭,提交了兩頁代理意見,就要求爭議金額百分之幾律師費,顯然仲裁庭將予以調整。仲裁庭的這一權力屬於自由裁量權,其依據應當是:當事人即使沒有任何違約也負有減少損失的義務,而不能濫用其守約方的有利地位。我國法律對仲裁庭的此項權力沒有明文規定,但國外有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如英國 1996 年仲裁法第 65 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有權直接對仲裁或者仲裁程式任何一部分發生的補償費用限定在一定金額內。

仲裁費用的承擔

  仲裁庭在仲裁裁決中或在案件結案時,有權對仲裁費用的最後承擔做出決定。實踐中大致包括以下情況:

  一、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二、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仲裁費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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