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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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事務所(Audit 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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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事務所,是依法由社會組織成立的,從事社會審計工作的組織機構。審計事務所是依法獨立承辦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業務的事業單位。審計事務所向社會實行有償服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根據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規定,成立審計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5個條件:
(一)章程;
(二)辦公場所;
(三)符合要求的自有資金;
(四)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審計師以上資格的執業審計師;
(五)法定代表人。根據以上規定,審計事務所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成立審計事務所,根據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規定,應當遵照以下主要程式辦理:
(一)經當地審計機關同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審計機關審查批准。
(二)經過批准成立的審計事務所,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以後,始得營業。
審計事務所的工作人員,依法包括以下人員:
(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事業編製內的人員;
(二)聘請的離退休專業人員;
(三)招收的勞動合同制人員。除此以外,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其他黨政機關的人員,都不得在審計事務所兼任職務。
審計事務所業務人員的審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評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辦理。
審計機關對於嚴格遵紀守法、工作成效顯著的審計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審計事務所接受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委托,承辦審計查證、咨詢服務業務。
(一)審計查證
審計事務所的審計查證業務,包括以下事項:
2.經濟案件的鑒定事項;
3.註冊資金的驗證和年檢;
4.基本建設工程預、決算的驗證;
6.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查證業務。審計事務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查證業務,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辦理的,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的規定執行。
除此以外,審計事務所根據政府的規定,辦理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審計事項。
(二)咨詢服務
審計事務所的咨詢服務業務,包括以下事項:
1.經濟管理咨詢服務。
3.擔任審計、會計咨詢顧問。
(一)委托許可權
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必鬚根據委托許可權行事。委托許可權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辦理業務的許可權,亦即被委托人承辦委托業務的權利範圍。
國家機關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鑒定、驗資等事項,可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授予審計事務所下列許可權:
1.查閱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帳目、文件、資料,核查資財;
2.參加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會議;
3.向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索取證明材料。
其他委托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時,應當在委托書或者協議書中,約定有關查閱帳目、文件、資料和核查資財的許可權。
(二)委托書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業務時,都應當出具委托書,或者訂立書面協議。委托書,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辦理業務的一種文書。
審計事務所行業協會,是指由各審計事務所依法聯合組織成立的行業協會。按照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規定》的規定,審計事務所可以聯合組織成立行業性的協會組織。審計事務所行業協會的宗旨和任務是:
1.交流社會審計工作經驗;
2.維護審計事務所以及審計工作人員的合法的職業權益;
3.監督審計事務所的工作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審計事務所行業協會,是審計事務所和審計工作人員求其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組織。
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業務時,實行以下三項基本工作制度:
(一)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的一般概念是:辦理本案的人,凡是同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本案正確解決,則一律應當迴避。我國社會審計工作實行迴避制度,以保障社會審計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審計事務所的工作人員,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實行迴避;而委托單位,則有權要求其迴避:
1.與委托單位負責人和主管人員或者鑒定事項的當事人,有親屬關係的;
2.有其他直接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辦理委托事項的。迴避制度是完成審計查證事項的法律保證。
(二)保密制度
社會審計工作實行保密制度,以維護有關方面和國家的利益。審計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業務中,對其所取得和瞭解到的資料、情況,都應當按照有關的規定,嚴格保守秘密。
(三)收費制度
審計事務所是實行有償服務、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因此社會審計工作實行收費制度,以保障審計事務所發展所需要的自有資金。審計事務所承辦審計查詢和咨詢服務時,向委托方收取費用。
審計事務所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機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提出,然後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准。國家另有統一規定的項目,則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規定執行。
(一)社會審計工作原則
社會審計工作原則,是指審計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業務時,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或者指導思想。前述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守的法制原則、獨立原則、客觀原則、公正原則、保密原則,對社會審計工作一般也是適用的,茲不贅述。請參閱第三章《審計工作程式》中的第一節《審計工作原則》。
(二)社會審計工作程式
對社會審計工作程式,主要闡述以下兩個階段:
1.提交《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完畢,即應當根據委托人提供的真實資料,在雙方約定的範圍內,向委托人提交審計、查證、鑒定、驗資報告,並且應當對《報告》內容的正確性、合理性,承擔責任。
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鑒定、驗資業務時,如果發現委托方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有違法行為時,則應當如實在《報告》中提出。審計事務所認為有必要時,則有權拒絕出具《報告》。
2.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
審計事務所對其承辦的由審計機關委托的審計事項所作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委托的審計機關予以審定。而《審計結論和決定》,則應當由審計機關作出。
違法處理,是指對違反《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處理。社會審計是我國審計體系中的三個組成部分之一,因此國家對其實行管理。審計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社會審計業務,應當遵循依法辦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保守秘密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利、泄露秘密。對於其違法行為,則實行處理。違法處理包括對以下兩個方面:
一、對審計事務所違法的處理
對於違反審計署《關於社會審工作的規定》的審計事務所,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其性質、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分。
責令審計事務所解散的程式是:首先經該所的主管審計機關提出建議;然後由批准成立該所的審計機關作出決定;最後報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對審計事務所工作人員違法的處理
對於違反審計署《關於社會審工作的規定》的審計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由審計事務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執業審計師制度概述
執業審計師制度,是指國家對執業審計師實行管理的各項規定的總稱。我國規定執業審計師制度的現行法規,是1991年10月9日審計署制定發佈的《執業審計師制度(試行)》。制定《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完善審計體系,加強審計事務所的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保證業務質量,推動社會審計的健康發展。執業審計師的管理機關,在全國為審計署,在各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審計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可以委托或授權省級以上社會審計協會,協助辦理有關管理執業審計師的具體工作。
二、執業審計師的資格與工作機構
擔任執業審計師應當經過考試。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過五年以上財經工作,現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審計師考試。執業審計師考試由審計署統一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具體實施。
取得中級以上審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具有一年以上從事社會審計工作經歷的人員,申請擔任執業審計師,經過考核合格者,可以免予考試。執業審計師考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按照審計署的規定組織實施。
三、執業審計師的申請、審批程式
執業審計師的申請、審批程式是:
(一)申報人填寫《執業審計師註冊申報表》,提交有關文件、證件、證明材料或者考試成績單。
(二)申報人所在審計事務所審核申報表,簽署意見,報批准該審計事務所成立的審計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審批。
(三)審計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召集由管理人員和高級專家組成的執業審計師審核委員會,對申報進行審核。對符合執業審計師條件的人員,授予執業審計師稱號,給予註冊,發給《中國執業審計師證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審核批准的執業審計師名單,應報審計署備案。審計署發現審批不當的,應當通知批准的審計局重新審查。
四、執業審計師的職責與工作機構
執業審計師是依法從事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執業審計師的工作機構,為經省級以上審計機關批准成立、已辦理工商登記的審計事務所。
執業審計師可以擔任審計事務所所長或者業務項目負責人。審計事務所向委托方提交的審計、查證、鑒定、驗資、咨詢報告,應當有負責該項目的執業審計師簽字。執業審計師應當就所簽署報告的正確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執業審計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社會審計工作規程》,以及執業審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執業。審計署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每年對執業審計師履行職責情況及工作業績,組織力量進行一次考核,對稱職者准予年度註冊。
五、違反工作規則的處分
執業審計師違反工作規則、道德規範造成不良後果的,其所在審計事務所應當如實上報。經執業審計師審核委員會研究確定,由審核批准的審計機關給予下列處分:(一)警告。
(二)暫停使用執業審計師稱號1至12個月。
(三)取消執業審計師稱號,吊銷《執業審計師證書》。執業審計師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執業審計師稱號的解除
執業審計師因調動、解聘等原因,離開審計事務所,不再從事社會審計工作的,則應當交回《執業審計師證書》,其稱號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