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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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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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約定的某一常設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
其優點有以下方面:
1、由專家制定的仲裁規則,併在實踐中檢驗修正,具有相當的科學性、使用性、普遍性;
3、仲裁機構可幫助指定仲裁員;中國不允許在仲裁員名冊以外選定,但有的國家可以。仲裁機構為仲裁員提供工作便利,保證仲裁順利進行。
4、在缺乏具有拘束力的仲裁協議情況下,仲裁申請一經提出,仲裁機構有權就其效力作出初步或最終決定,可以較早階段終止仲裁程式減少當事人無謂支出,問題可得到及時解決;
5、仲裁機構的費用有明文規定,具明確性,;臨時仲裁往往需談判費用,當事人無豐富經驗。
6、機構仲裁比臨時仲裁更能得到司法機關的信任,對於缺席裁決及承認執行時,法院較為認可。
機構仲裁的不足之處:
1、機構仲裁正規、程式規則缺乏彈性;
2、仲裁員的人選限定在名冊中,可能並不具備處理特定糾紛的能力;
3、程式複雜,手續繁多,提供服務的過程拖延,導致費用增加。在機構仲裁的情況下,仲裁庭和仲裁機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的功能是不同的,仲裁庭的功能只對特定仲裁案件的審理,其使命隨著仲裁裁決的作出而結束;而常設仲裁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對整個機構的日常運作工作的管理,並不參與對特定案件的審理,只是對此提供某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