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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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仲裁機構(Permanent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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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仲裁機構是指根據國際條約或一國國內立法的規定成立的,有固定的組織形式、仲裁地點、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單,並具有完整的辦事機構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的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
目前國際常設商事仲裁機構幾乎遍及世界上所有國家在業務範圍方面也已涉及到國際商事法律關係的各個領域。影響較大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主要有國際商會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英國倫教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等。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常設仲裁機構、國內仲裁機構和專業性常設仲裁機構三種。
國際性的常設仲裁機構有1923年成立的國際商會下設的國際商會仲裁院和根據1965年《關於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成立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解決股資爭端國際中心屬於國際常設仲裁機構。
國內常設仲裁機構是設立在一個國家內的全國性仲裁機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美國仲裁協會都是國內的常設仲裁機構。
專業性常設仲裁機構是設立於某行業組織內部專門受理行業內案件的仲裁機構。
1、根據常設仲裁機構的隸屬關係,可以將常設仲裁機構分為:國際性的常設仲裁機構和國家性的常設仲裁機構。
2、根據常設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性質,可以將常設仲裁機構分為:專業性的常設仲裁機構和綜合性的常設仲裁機構。
1、常設仲裁機構制定有固定的、完善的仲裁規則,當事人無須重新創製。
2、常設仲裁機構一般都備有供當事人選用的仲裁員名單以及仲裁程式。
3、常設仲裁機構可以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服務,為當事人提供許多方便條件。
4、常設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比臨時仲裁機構的裁決理更易取得司法機關的信任,從而有利於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一,常設仲裁機構一般都訂有比較完善的仲裁規則,因而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可以直接引用或寫明按照該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而不必自己規定仲裁程式規則。
第二,常設仲裁機構一般都備有供當事人選用的仲裁員名單,這些仲裁員通常都是在相關領域方面的專家,這就為當蘿人選任仲裁員解決其爭議提供了方便。同時,在當事人自己指定仲裁員發生困難時,常設仲裁機構還可以從自己的仲裁員名冊中幫助當尊人指定仲裁員。
第三,常設仲裁機構一般都設有秘書處或類似機構,提供與仲裁有關的管理和服務,這不僅為仲裁員提供了工作上的方便,也保證了仲裁程式的順利進行。例如,收轉仲裁申請書和答辯書,組織安排開庭,提供記錄、翻譯等方面的服務,負責收取仲裁費等。
第四,常設仲裁機構對仲裁費用都有明確規定且予以公開,便於當事人瞭解仲裁所需費用,而臨時仲裁的仲裁費用由仲裁員自己決定,沒有固定的標準且不公開。
總之,常設仲裁機構能在諸多方面為當事人和仲裁員提供服務和便利。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大多數仲裁案件都是在常設仲裁機構仲裁的。當然,機構仲裁也並非十全十美,例如,它的程式規則缺乏靈活性,可能會發生仲裁程式上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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