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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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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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法的规定成立的,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构几乎遍及世界上所有国家在业务范围方面也已涉及到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影响较大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英国伦教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和专业性常设仲裁机构三种。
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有1923年成立的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根据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股资争端国际中心属于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国内常设仲裁机构是设立在一个国家内的全国性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美国仲裁协会都是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
专业性常设仲裁机构是设立于某行业组织内部专门受理行业内案件的仲裁机构。
1、根据常设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常设仲裁机构分为: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国家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根据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性质,可以将常设仲裁机构分为: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综合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1、常设仲裁机构制定有固定的、完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无须重新创制。
2、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备有供当事人选用的仲裁员名单以及仲裁程序。
3、常设仲裁机构可以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服务,为当事人提供许多方便条件。
4、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比临时仲裁机构的裁决理更易取得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一,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订有比较完善的仲裁规则,因而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直接引用或写明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不必自己规定仲裁程序规则。
第二,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备有供当事人选用的仲裁员名单,这些仲裁员通常都是在相关领域方面的专家,这就为当萝人选任仲裁员解决其争议提供了方便。同时,在当事人自己指定仲裁员发生困难时,常设仲裁机构还可以从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中帮助当尊人指定仲裁员。
第三,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秘书处或类似机构,提供与仲裁有关的管理和服务,这不仅为仲裁员提供了工作上的方便,也保证了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例如,收转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组织安排开庭,提供记录、翻译等方面的服务,负责收取仲裁费等。
第四,常设仲裁机构对仲裁费用都有明确规定且予以公开,便于当事人了解仲裁所需费用,而临时仲裁的仲裁费用由仲裁员自己决定,没有固定的标准且不公开。
总之,常设仲裁机构能在诸多方面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服务和便利。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大多数仲裁案件都是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当然,机构仲裁也并非十全十美,例如,它的程序规则缺乏灵活性,可能会发生仲裁程序上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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