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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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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裁決(preliminary ruling)

目錄

什麼是先行裁決[1]

  先行裁決是指對整個爭議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已經審理清楚,為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有利於繼續審理其他問題,仲裁庭就某一個或某幾個問題先行作出的終局性裁決。正如《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先行裁決的特點[2]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適用範圍具有特定性。先行裁決有特定的範圍:如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無基本保障的;職工因工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二)裁決的作出具有先行性。先行裁決在仲裁庭經過初步審理後即可作出.對案件的其他問題應繼續審理直到終結裁決作出,即“緊急問題緊急處理”。

  (三)效力具有即發性。由於先行裁決是在仲裁中遇到緊急情況時的特殊處理措施,所以一經作出,即立即生效並開始執行,企業如不執行,職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與一般的仲裁裁決不同,後者作出後並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間內起訴或起訴後又撤訴或被依法駁回時才生效。

  (四)救濟方式具有不可訴性。對先行裁決不服的,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先行裁決的原因[2]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有一個或者幾個仲裁請求。在一般情況下,在一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下,應當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請求作出仲裁裁決。但是,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案件的審理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由於種種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對於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各項仲裁請求相關的事實,尚難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對所有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為了防止仲裁過分遲延,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如果對一部分請求的相關事實已經查明,而且就這部分仲裁請求又需要儘快裁決,仲裁庭可以先就這部分作出裁決,其他仲裁請求待相關事實進一步查明後,通過後續裁決解決。

先行裁決的效力[2]

  先行裁決是通過行使部分裁決權作出的裁決,從性質上來說與最終裁決的效力是一樣的,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庭在仲裁程式中已經作出的部分裁決即約束其在以後的裁決中不得對該已作出的裁決部分的結果進行變更。先行裁決是在仲裁權行使過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對爭議事項作最後裁決時,也不得對在部分裁決中的事項再進行裁決。另外,先行裁決與最後裁決的內容不能相互矛盾,而應保持一致。先行裁決不同於中間裁決。中間裁決通常是指有關程式問題和證據問題的裁決,這些問題通常是通過程式命令或指令的形式加以處理,以確立當事人所遵循的程式,嚴格說來,這些程式命令或指令還不屬裁決範疇,它不能等同於最後裁決,也不可能由法院宣佈其是可執行的。但不管是中間裁決還是部分裁決,其效力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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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訴訟法與仲裁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2. 2.0 2.1 2.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律咨詢與業務指導 勞動保障、勞動者維權的自助書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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