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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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總裁委員會(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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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總裁委員會的概念[1]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依法設立,由法律授權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仲裁的專門機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人員組成、職責等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1、中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
2、個體工商戶與學徒、幫工;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的工人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非工勤人員;
4、軍隊、武警部隊的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與無軍籍的職工;
5、用人單位與一部分離退休人員及其聘用的離退休人員;
6、中國境外企業或勞動者與境內勞動者或企業在中國境內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變更、解除、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6、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
8、因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等情況下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總裁委員會的職責[2]
1、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
4、總結並組織交流辦案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