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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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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履行劳动合同)

目錄

什麼是勞動合同履行

  勞動合同履行,是指在勞動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勞動義務,實現勞動權利行為《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的履行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當事人之所以訂立勞動合同,目的是保障勞動合同的正確履行,以最終實現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1]

勞動合同履行的條件[2]

  勞動合同履行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履行的主體必須明確

  勞動合同履行的主體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不允許由第三者代替一方當事人履行,也不能由一方當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例如,職工的朋友代替職工履行勞動的義務或者職工在未征求本單位意見的情況下到其他單位工作等,都是勞動法律法規不允許的。

  2.履行的標的必須明確

  勞動者在一段時間內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以及完成工作後應該獲得的勞動報酬,都應當予以明確;否則,就會造成工作目標不明確等方面的問題。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履行作出如下幾個方面的規定:(1)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勞動者可以不服從其指揮或命令,並有權拒絕執行。勞動者拒絕執行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的,不構成違反勞動合同行為。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2)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3)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履行的期限必須明確

  勞動合同履行的期限是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接受的時間。勞動合同履行的期限明確後,當事人雙方不得延遲履行。如果遇到特殊情況,一方當事人必須徵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意見,協商一致,另行確定履行的期限。

  4.履行的地點必須明確

  勞動合同履行的地點關係到勞動合同內容的實現,因此,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履行的地點。

勞動合同履行的內容[3]

  勞動合同履行包括如下內容。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4]

  具體來講,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三項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原則包括兩層含義:①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這是由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行為能力的不可分割性決定的。並且,勞動合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相互考察並取得信任的基礎上簽訂的,隨意讓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合同,就破壞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基礎。②要求勞動者按合同規定的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完成勞動過程,從而使勞動力生產資料的結合成為最佳狀態。

  2.全面履行原則。勞動合同全面履行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這一原則要求在勞動合同履行中,既要全面履行法定條款規定的義務,也要全面履行協商條款約定的義務;既要全面履行財產內容的義務,也要全面履行人身內容的義務;既要全面履行主要合同條款,也要全面履行非主要合同條款。具體來說,勞動者一方應按照法律與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保質保量的完成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一方則應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勞動條件及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只有遵循全面履行原則,才能使勞動過程得以順利實現,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是一個整體,包括了勞動過程的各個環節,合同規定的條款相互之間有其內在的聯繫,不能割裂。

  3.合作履行原則。勞動合同合作履行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併在遇到困難時相互理解和幫助。勞動關係比其他法律關係更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合作,集體勞動客觀上要求勞動者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和指揮。同時,用人單位的領導者管理者也必須關心勞動者,考慮勞動者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在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遇到特殊困難時,對方應予體諒,併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力給予幫助;當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發生爭議時,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或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式予以解決,避免矛盾激化或採取任何過激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勞動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形[4]

  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勞動合同法》第33、34條規定了勞動合同履行的一些特殊情形: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另外,還有兩種勞動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形值得註意:①對於勞動合同中內容不明確的條款,應依法確定其具體內容,然後予以履行;②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還應履行約定之外勞動給付。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現行的“勞動契約法”規定,勞動者於其約定之勞動給付外,無給付其他附帶勞動義務,但有緊急情形或其職業上有特別習慣時,不得拒絕其所能給付之勞動。我國《勞動法》第42條也有類似規定。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姚會平.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律實務.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08
  2. 劉鈞.勞動關係理論與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6
  3. 許文興.人力資源管理.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03
  4. 4.0 4.1 郭捷.勞動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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