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履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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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為;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如果允許合同債務人隨意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來代替實際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難以維持。當然,採用實際履行原則也並非堅持一切合同都必須實際履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債權人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履行,也可以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免除債務人的合同義務。在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時,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債權人的實際要求確定是否必須履行。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排除實際履行原則的適用:
1、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當標的物滅失時,實際履行標的已不可能。
2、義務人不能按期交付標的,使實際履行對權利人已不必要或還會損害權利人自己的利益。
3、標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權利人放棄實際履行的請求。
在合同履行中,貫徹實際履行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從根本上說,實際履行原則反映了社會化大生產的根本要求。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各經濟組織之間的依賴關係越來越強,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有利於各經濟組織生產的順利進行。
2、實際履行原則是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需要。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必鬚生產出人們所需物品,所以,實際履行合同會達到企業順利地生產出預計生產的產品,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
3、貫徹實際履行原則,能夠督促合同雙方當事人積極改善經營管理,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使雙方當事人清楚地認識到如果自己生產經營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並非只是償付對方違約金、賠償金就可了事,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同時,也可以制止少數當事人故意違約而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如有些材料,產品緊缺,有的當事人為牟取私利,寧願付違約金,賠償金不交貨,而去賣高價,因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比要償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總和還要多。
4、實際履行原則也是合同本質的要求,合同具備確定性,反映雙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實實現,則維護了市場經濟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秩序,使商品流轉滿足當事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可見,實際履行原則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