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履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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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
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不僅如此,在建築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服務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因此,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務。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合同才會得到適當履行。
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協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協助不是無限度的。
一般認為,協作履行原則含有如下內容:
1、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4、發生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在合同履行中,協作履行的具體要求如下:
1、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儘量為其履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以使其實際履行得以實現。
2、一方當事人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及時答覆,共同協商妥善的變更辦法。
3、一方當事人確實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說明情況,對方接到通知後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或輓回損失。
4、一方當事人因過錯違約時,對方應儘快協助糾正,並設法防止或減少損失。
5、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協商解決。
應當強調,協作履行原則並不漠視當事人的各自獨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那種以協作履行為藉口,加重債權人負擔,逃避自己義務的行為,是與協作履行原則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