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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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工藝和新工藝的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製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 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 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登記編號:
項目名稱:____委托方:____(甲方)研究開發方:____(乙方)
簽訂地點: 省 市(縣)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合同登記編號”的填寫方法:
合同登記編號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為西曆年代號,第三、四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第五、六位為地、市編碼,第七、八位為合同登記點編號,第九至十四位為合同登記序號,以上編號不足位的補零,各地區編碼按GB2260-84規定填寫(合同登記序號由各地區自行決定)。
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三、計劃內項目應填寫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市(縣)級計劃,不屬於上述計劃的項目此欄劃(/)表示。
四、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
包括開發項目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開發目的、使用範圍及效益情況、成果提交方式及數量。
提交開發成果可採取下列形式:
1.產品設計、工藝規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圖紙、論文、報告等技術文件;
2.磁碟、磁帶、電腦軟體;
3.動物或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
4.樣品、樣機;
5.成套技術設備。
五、研究開發計劃:
包括當事人各方實施開發項目的階段進度,各個階段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目標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包括當事人各方情報和資料保密義務的內容、期限和泄漏技術秘密應承擔的責任。
雙方可以約定,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終止,本條款均有效。
七、其它:
合同如果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簽訂的,應將中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的,應將給付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手續的複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簽訂本合同書時,應出具委托證書。
九、本合同書中,凡是當事人約定認為無需填寫的條款,在該條款填寫的空白處劃(/)表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項目的技術開發(該項目屬計劃※),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二、應達到的技術指標和參數:
三、※研究開發計劃:
四、研究開發經費、報酬及其支付或結算方式:
(一)研究開發經費是指完成本項研究開發工作所需的成本;報酬是指本項目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
本項目研究開發經費及報酬: 元 其中:甲方提供 元,乙方提供 元。
如開發成本實報實銷,雙方約定如下:
(二)經費和報酬支付方式及時限(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
①一次總付: 元,時間:
②分期支付: 元,時間:
③按利潤 %提成,期限:
④按銷售額 %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地點)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七、※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八、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
九、風險責任的承擔: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確因在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部分或全部失敗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責任由承擔。(1.乙方;2.雙方;3.雙方另行商定)
經約定,風險責任甲方承擔 %
乙方承擔 %
本項目風險責任確認的方式為:
十、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一)專利申請權:
(二)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
十一、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研究開發所完成的技術成果,達到了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技術指標,按 標準,採用方式驗收,由 方出具技術項目驗收證明。
十二、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和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 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二)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 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三)
十三、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五、※其它(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①:本合同書標有※號的條款按填寫說明填寫。
委托方(甲方): 名稱(或姓名)(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托代理人 (簽章) 聯 系 人 (簽章) 住 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 研究開發方(乙方): 名稱(或姓名)(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托代理人 (簽章) 聯 系 人 (簽章) 住 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 中介方: 單位名稱 (公章) 法定代理人 (簽章) 委托代理人 (簽章) 聯 系 人 (簽章) 住 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 印花稅票粘貼處 登記機關審查登記欄: 技術合同登記機關(專用章) 經辦人:(簽章)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