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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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權(The right of patent appl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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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申請權[1]
專利申請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有的就發明創造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
專利申請權基本特征[1]
(1)相對性。特定主體就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申請權,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樣主題的發明創造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具體來說,專利申請權沒有排他性或者獨占性,是一種相對權利。
(2)暫時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專利申請權的效力時限可分兩種情況:第一,在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後,其申請一旦被授予專利權或者被駁回,專利申請權便隨之終止。第二,若專利申請人以技術秘密方式保護髮明創造,那麼只要該項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不被泄漏,由此項發明創造所產生的專利申請權就始終存在。
(3)相關性。專利申請權,實質上是一種請求權,恤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確認其獨占特定發明創造的權利。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是密切相關的。在專利申請權存在時,專利權尚不存在。專利權一旦產生,專利申請權也就隨之終止。
依照《專利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具體為
1、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2、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3、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4、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5、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專利申請權糾紛[1]
專利申請權糾紛,是指有關利害關係人就某項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所發生的爭議。涉及專利申請權的糾紛主要有:
(2)關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糾紛;
(3)關於協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歸誰所有的糾紛。
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並可以被繼承或贈與。
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區別[2]
與專利權相關的還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這兩者不屬於專利權,而屬:r《專利法》中涉及到的兩種權利。
所謂專利申請權,是指誰有權將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一旦提出專利申清以後,此項權利就已用盡,不復存在了。惟一的例外是,專利申請在公開以前被駁回,專利申請人可以經過修改重新提出專利申請。當然,專利申請權也是可以轉讓的。
所謂“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是指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以後,到專利被授權以前所享有的權利。
《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這是“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之一。
但是《專利法》僅提出專利申請權,沒有提出“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實際上是將這兩者混淆了。
專利申請權從其權利性質上講,應屬於一種形成權,又可稱為“變動權”或“能為權”,即按照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某項權利設立、變更、消滅或產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權利。專利申請權可以依照專利申請權人的意願設立的是“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通過行使這——權利,可以把——件發明創造改變為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繼而有可能成為受到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並使專利申請權人改變為“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所有人,繼而有可能成為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從其權利性質上講,應屬於是一種期待權,又稱為“預期權”,即法律上所承認和保護的,以將來發生的一定事實為要件,有可能實現的權利。期待權本質上體現的是將來具備一定條件後獲得某種權利的可能性,是—種正在形成過程之中、尚未形成的權利的過渡形式。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有可能轉化為專利權,其要件在於專利局對專利申請的審批,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也可以轉讓。
專利權從其性質上講,應屬於一種支配權,即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的權利,也就是能夠以占有、使用、處分等多種形式來處置同一標的的權利。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專利權三者的區別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