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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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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The right of patent application )

目录

什么是专利申请权[1]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基本特征[1]

  (1)相对性。特定主体就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申请权,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样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具体来说,专利申请权没有排他性或者独占性,是一种相对权利。

  (2)暂时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效力时限可分两种情况:第一,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其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被驳回,专利申请权便随之终止。第二,若专利申请人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发明创造,那么只要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不被泄漏,由此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就始终存在。

  (3)相关性。专利申请权,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恤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其独占特定发明创造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密切相关的。在专利申请权存在时,专利权尚不存在。专利权一旦产生,专利申请权也就随之终止。

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依照《专利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具体为

  1、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5、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申请权纠纷[1]

  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有关利害关系人就某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所发生的争议。涉及专利申请权的纠纷主要有:

  (1)关于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

  (2)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的纠纷。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并可以被继承或赠与。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区别[2]

  与专利权相关的还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这两者不属于专利权,而属:r《专利法》中涉及到的两种权利。

  所谓专利申请权,是指谁有权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一旦提出专利申清以后,此项权利就已用尽,不复存在了。惟一的例外是,专利申请在公开以前被驳回,专利申请人可以经过修改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当然,专利申请权也是可以转让的。

  所谓“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到专利被授权以前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是“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之一。

  但是《专利法》仅提出专利申请权,没有提出“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实际上是将这两者混淆了。

  专利申请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应属于一种形成权,又可称为“变动权”或“能为权”,即按照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某项权利设立、变更、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可以依照专利申请权人的意愿设立的是“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通过行使这——权利,可以把——件发明创造改变为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继而有可能成为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并使专利申请权人改变为“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所有人,继而有可能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应属于是一种期待权,又称为“预期权”,即法律上所承认和保护的,以将来发生的一定事实为要件,有可能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本质上体现的是将来具备一定条件后获得某种权利的可能性,是—种正在形成过程之中、尚未形成的权利的过渡形式。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有可能转化为专利权,其要件在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可以转让。

  专利权从其性质上讲,应属于一种支配权,即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的权利,也就是能够以占有、使用、处分等多种形式来处置同一标的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专利权三者的区别所在。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俞里江,刘菲,郑其斌,王中梅编著.知识产权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2. 李顺德编著.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系列教材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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