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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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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实用新型)

實用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 patent)

目錄

實用新型專利概述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凡是產品結構、形狀或者結構和形狀相結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是10年。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做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係。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係、聯接關係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係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係。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

  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實用新型專利的類型

  實用新型按照產品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

  一種是機械產品,由不同形狀、結構的部件按照各式各樣的連接方式組合而成,能夠實現一定的功能。

  另一種是模塊產品,主要指的是電學或者信息類的東西,不同功能的電子元件模塊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連接起來,實現一定的功能。其實理論上來講,電子元件模塊的連接似乎不應該叫做具有形狀和結構,好像不應該是實用新型的授權對象。但是現實中,電子元件模塊按照一定的順序用線路連接起來形成的產品是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

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須知

  (一)、所需文件及資料

  1. 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摘要及附圖)

  2. 指示函,在函中應指明發明名稱,申請人名稱和地址,發明人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優先權時尚需註明首次申請國家/地區的申請號及優先權日。

  3. 一份合格的委托書,可在中國申請日之後兩月內提交。

  4. 如果在中國的申請人與優先權文件上填具的申請人不相同,還需要提交一份轉讓證明,如果該轉讓證明是複印件,尚需經過公證。

  經過認證的優先權文件和申請權轉讓證明(如必要時)均可延至中國申請日之後三個月內提交。

  (二)、如果一年的優先權已過日期,但該申請在其它申請國尚未公開,則該申請在不要求優先權的情況下仍可在中國提交。

  (三)、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能要求保護方法,而且必須包括附圖,發明專利申請則可不包括附圖。

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界定[1]

  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較低,授權時又未經實質性審查,穩定性較差。界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是專利制度的本質要求和歷史選擇,也是當前國際競爭中維護國家利益的現實需要。

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影響因素

  專利制度的設定一方面是讓公眾知道如何實施專利技術,使專利技術得以推廣應用;另一方面則是讓社會公眾能夠清晰地知道專利權利範圍,知曉哪些是發明人的發明,哪些屬於公有領域。所以,界定專利權利保護範圍既不能剝奪公眾使用公開技術的自由,又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確定的程度知道專利保護的內容。[3]由於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專利技術方案而非專利產品,其性質是一種信息,不能從外部形態進行觀察,所以專利制度要求發明人必須通過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其技術方案和專利權利保護的邊界。因此,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範圍也應以專利權利要求為依據,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三是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一)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

  專利權利要求表達了發明人就專利技術方案要求予以確認和救濟的主觀願望,而當該權利要求經過審查批准後就成為決定專利權利範圍的依據。專利權利要求對於界定專利權利保護範圍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界定了需要保護的發明內容,對於權利要求中沒有提及的發明部分,視為發明人不要求保護而貢獻給社會公眾使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通過技術特征來表明要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中的每個技術特征都對權利保護產生限定作用;三是通過專利權利要求,社會公眾可以事先得知哪些技術受到了專利權保護,並將那些表述不清、界限不明的部分排除在專利權利保護範圍之外,確保公眾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

  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可以明確發明技術方案以及發明人意圖保護的權利邊界,有助於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當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理論主要有兩種:一是中心限定製,即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定義發明人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做了什麼貢獻。在該種模式下,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判斷專利侵權指控是否成立時可以通過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來理解發明的構思,並能夠較為自由地對專利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使之涵蓋從文字上看不同於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實施行為;二是周邊限定製,即專利權利保護範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來確定。在這種模式下,權利要求書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權利要求書的文字經專利局審查確定,其保護範圍也就固定下來,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必須嚴格遵循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容。

  (三)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專利在授權公告以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都可以提起異議程式,要求宣告專利權利無效。專利權利效力審查目前也有兩種模式,即由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同時審查專利是否有效的美國模式,以及由專門法院或者專門機關來處理專利是否有效的德國模式。在美國模式下,法院有更大的決定權,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範圍起主導作用;而在德國模式下,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所以專利權利要求書對於界定專利權利範圍的作用就更為突出。不過,由於美國法院採納周邊限定製的解釋理論,有效限制了法院在侵權訴訟中界定專利權利保護範圍時的裁判權力,而德國法院接受中心限定製的解釋理論,擴大了法院對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決定權。所以,兩種專利效力審查模式配合各自的專利權利解釋理論所實現的專利保護水平實質基本相當。

  (四)我國界定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模式選擇。

  在中國,對專利權利效力的審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問題;而在權利解釋方面,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在此制度下,專利權利要求成為決定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時必須將經過專利局審批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有效性作為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礎,不得否定專利權利的有效性,並且專利權利保護範圍應受到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嚴格限制,法院不能脫離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專利權利保護範圍。對於未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專利授權範圍基本等同於發明人的原始要求,也就是說專利權利要求缺乏出於維護公眾利益而進行的必要限制。如果在司法環節不對專利權利保護範圍作出合理界定,勢必導致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力度過大,而忽視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而背離專利制度的宗旨。

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方法

  (一)權利要求的語言文字應當準確、清晰。

  發明人通過權利要求書,用語言文字的形式將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概括出來並向社會公開,使公眾能夠有一個穩定的心理預期。但人的認識能力和表達能力是有限的,用語言文字來表達一個技術方案並非易事,當權利要求書不能完整、準確地概括技術特征時,必然會導致權利要求的實際範圍可能被誇大。所以,語言文字的準確、清晰是專利權利要求應當具有的重要特征。筆者認為,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當專利權利要求的語言文字或者術語模糊不清或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傾向於考慮社會公眾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選擇專利權利保護範圍較窄的那種解釋,壓縮專利權利的保護範圍。

  (二)說明書對專利權利要求有限製作用。

  發明人公開技術方案的載體是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是在說明書的基礎上來劃定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筆者認為,專利權利要求書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即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範圍,否則該權利要求便不應得到保護。

  (三)全面覆蓋原則多餘指定原則

  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了專利權利的保護範圍。[4]在此原則下,專利權利保護範圍只受必要技術特征的限制,從而有利於對專利權利人的充分保護。不過,實務中要對必要技術特征與附加技術特征進行區分存在很大難度,而這對於社會公眾和其他競爭者而言就更加難以判斷。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必要技術特征記載於獨立權利要求中,而附加技術特征記載於從屬權利要求中。筆者認為,出於維護公眾信賴利益考慮應當將該規定作為判斷必要技術特征和附加技術特征的準則。在適用全面覆蓋原則時,對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征都應推定為必要技術特征,不能任意將其中某個技術特征忽略。

  實踐中,一些發明人將附加技術特征寫入了獨立權利要求,而由於實用新型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專利審查機構在授權時也沒有將附加技術特征剔除。在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則要求將附加技術特征從獨立權利要求中去除,以擴大其專利權利保護範圍,也即適用“多餘指定原則”。[5]對此,筆者認為,從德國專利司法實踐中借鑒的“多餘指定原則”是對粗心大意的專利申請人提供的司法輓救,但卻以損失公眾利益為代價。如果在實用新型專利案件中適用多餘指定原則,必將使社會公眾喪失對專利權利範圍的預判,由公眾來承擔申請人因粗心大意所產生的後果。另外,區分必要技術特征與附加技術特征的主觀臆斷性很大,對於專利權利要求本來就缺少限制的實用新型專利而言,更應當避免適用“多餘指定原則”。

  (四)等同原則的謹慎適用及限制。

  等同原則是一種侵權判斷原則,即被控侵權產品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只有一些非實質性的變動,這些變動從本質上看是相等同的,在這種情況下,就仍然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由於等同原則實際上造成了專利權利保護範圍向公眾利益領域的擴張,所以應當謹慎適用。

  1、嚴格掌握等同原則的適用條件。等同原則來源於美國的衡平法,是一種例外原則。對實用新型專利而言,除了故意侵權的情況外,應當儘可能的避免適用等同原則。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本身也是一項專利技術,那麼該專利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征應推定為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技術特征,不能適用等同原則。

  2、禁言反悔原則。在專利申請的審批過程中,申請人針對其專利申請所做出的修改和針對專利局審查通知做出的意見陳述有可能會對其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產生限製作用。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專利權人重新要求將其專利權利保護範圍擴張到其曾經放棄部分,出於對公眾信賴利益和專利權利有效性的維護,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出爾反爾的行為,將其在審批過程中通過修改或者意見陳述所表明的不屬於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內容予以排除;

  3、現有技術抗辯。現有技術抗辯是指以單獨一份在先公知技術或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的專業技術知識的組合來限制等同物,如果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認為被控侵權物使用的技術是對一份以上的在先公知技術顯而易見的簡單組合併且沒有產生新的技術效果,法院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物不構成專利侵權。現有技術抗辯能夠很好地將專利權利保護範圍阻擋在社會公眾所應享有的公共利用領域之外,防止專利獨占的不當擴大,但該抗辯只能適用於等同侵權的情況。這是因為,如果該權利保護邊界清楚的話,進入這個邊界就應當認定侵權,只有在邊界模糊的情況下,才需要對邊界範圍的解釋進行限制。如果邊界本身進入到公知領域,應當涉及專利權利效力問題。根據我國的專利效力審查制度,專利權利要求經過審批後,法院不能無視專利權利要求的效力,否則將會實際否定專利效力審查制度並且使信賴專利公告的第三人無法預知專利情況。

參考文獻

  1. 曹柯.談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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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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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0.54.* 在 2013年7月2日 18:36 發表

專利的轉讓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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