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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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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专利权利)

專利權(patents)

目錄

什麼是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向發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內生產銷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發明的排他權利。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

專利權的特征

  因為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所以它與有形財產相比,有其獨特的特點:

  一、專有性

  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占性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也就是說,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依照其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就是侵犯專利權。

  二、地域性

  指一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專有權或獨占權。如果有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生產,使用或銷售該發明創造,則不屬於侵權行為。搞清楚專利權的地域性特點是很有意義的,這樣,我國的單位或個人如果研製出有國際市場前景的發明創造,就不僅僅應及時申請國內專利,而且還應不失時機地在擁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申請專利,否則國外的市場就得不到保護。

  三、時間性

  所謂時間性,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擁有的專有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專有權.這樣,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地使用。

  對於專利權的期限,各國專利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對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計算一般在10至20年不等;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大部分國家規定為5至10年,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分別為20年、10年和10年。

專利權的內容

  (一)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占實施權

  獨占實施權包括兩方面:

  (1)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使用、銷售、允許銷售的專有權利,或者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以及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專有使用權和銷售權;

  (2)專利權人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特權。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允許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允許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轉讓權

  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3、許可實施權

  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4、標記權

  標記權即專利權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專利號

  5、請求保護權

  請求保護權是專利權人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以保護其專利權的權利。保護專利權是專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侵犯專利權並引起糾紛的,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6、放棄權

  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繳納年費的方式自動放棄其專利權。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專利權人提出放棄專利權聲明後,一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其專利權即可終止。

  放棄專利權時需要註意:

  A、在專利權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有時,必須經全體專利權人同意才能放棄;

  B、專利權人在已經與他人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情況下,放棄專利權時應當事先得到被許可人的同意,並且還要根據合同的約定,賠償被許可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否則專利權人不得隨意放棄專利權。

  7、質押權

  根據擔保法,專利權人還享有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進行出質的權利。

  (二)專利權人的義務

  依據專利法和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專利權人應履行的義務包括:

  1、按規定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

  專利年費又叫專利維持費。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交納年費。

  2、不得濫用專利權的義務

  不得濫用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應當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選擇其利用專利權的方式並適度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損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終止和無效宣告

  (一)專利權保護期限

  根據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獲得的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15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5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續展3年。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的專利申請所獲得的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10年。

  保護期限均自申請日起計算。此處所指的"申請日",不包括優先權日。對於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其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不是自優先權日起計算,而是自專利申請人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

  (二)專利權的終止

  專利權終止,是指專利權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導致其效力消滅的情形。專利權的終止有兩種情形:

  1、因保護期限屆滿而終止。即專利因其保護期限屆滿而終止其效力。

  2、專利權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終止。

  (1)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放棄專利權。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2)在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年費。專利法規定,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交納年費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專利登記簿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終止日應為上一年度期滿日。

  (三)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專利權無效宣告,是指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專利覆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無效的請求。專利覆審委員會應對這種請求進行審查,作出維持專利權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

  1、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有如下幾種:

  (1)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屬於專利法第5條的規定,即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關於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不具備專利法第23條關於新穎性的規定;

  (3)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或者第4款的規定,即專利說明書沒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能實施或者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4)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5)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6)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對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所作的定義性規定;

  (7)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就同樣的發明創造重覆授權;

  (8)申請人主體不合格。

  2、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程式

  (1)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時間及準則

  自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就可以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實際上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之後的整個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還包括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之後或者專利權有效期終了之後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應當向專利覆審委員會提交無效宣告請求書,說明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所有提交的文件都必須一式兩份,並且交納請求的費用。

  (2)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當事人

  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當事人即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對於請求人,專利法規定得比較廣泛,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提無效宣告請求。被請求人是專利權人,嚴格說來應當是專利登記簿上的專利權人,因為專利權可以轉讓,應以登記簿上最後的專利權人作為被請求人。

  (3)宣告專利權無效案件的審理

  專利覆審委員會收到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書(包括請求的理由、範圍和證據)之後,便進入審查階段,審理過程包括形式審查、合議審理和作出決定三個階段。

  形式審查主要是對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有效性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對於符合條件的無效宣告請求應予受理併發出受理通知書;無效宣告請求書需要補正或陳述意見的,請求人應限期補正或陳述意見,逾期不補正或陳述意見之後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專利覆審委員會將不予受理併發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合議審理是在形式審查合格的基礎上,專利覆審委員會指定成立合議組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組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或進行書面審理,或以書面審理和口頭審理相結合的形式進行。

  經過審理,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其結果有三種情況: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成立,宣告專利權無效;無效宣告請求理由部分成立,維持專利權部分有效,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駁回無效宣告請求,維持專利權繼續有效。上述決定都要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專利覆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當事人逾期不起訴的,專利覆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決定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3、專利權無效宣告產生法律效力後,會發生下述法律後果:

  (1)專利覆審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專利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或判決生效後,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維持專利權的決定而當事人服從或逾期不起訴或者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起訴並經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而產生法律效力後,任何人不得以同樣的理由再對該項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3)專利覆審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或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不僅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對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眾都具有約束力,具體表現為:

  A、自此以後,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該項被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發明創造;

  B、就該項被宣告無效專利權所訂立的實施許可合同也隨之終止,被許可人便可以停止支付使用費。但是在此之前已經支付的使用費不必退還,如果因此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失的,專利權人應賠償被許可人的損失。

  專利權的限制是指專利法規定的,允許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且其實施行為並不構成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專利許可權制的種類

  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也稱非自願許可,是指國家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不經專利權人同意,通過行政程式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法律制度。強制許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該法條規定的就是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適用這種強制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A、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人只能是單位,不能是個人;

  B、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時間必須在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3年後;

  C、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對象只能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能是外觀設計專利

  D、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這種強制許可申請時,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證明其具備實施的條件並且已以合理條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能與專利權人達成實施許可協議。

  (2)國家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依存專利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0條的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後一專利)比在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前一專利)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而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專利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的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同時,前一專利權人有權在合理的條件下,取得使用後一專利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時,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只有在申請人與專利權人進行了正常談判,以合理的條件卻沒有獲得正常的實施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人才能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強制許可的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所獲得的實施權,是普通實施權,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而且只能由強制許可實施人自己實施,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實施。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1、先用權人的實施

  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

  (1)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實施行為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後,實施行為人只能在原有範圍內製造或者使用。

  2、專利權的用盡

  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著,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支配權

  3、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4、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三)國家計劃許可

  根據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對於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參照前述規定辦理。

  對於外國專利權人的專利,不適用這種國家計劃許可。

專利的實施許可

  專利的實施許可,是指專利人通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授權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實施許可權是專利權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力。專利權人被稱為讓與人或者許可方,對方被稱為受讓人或者被許可方。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亦即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是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就實施專利的方式、期限、地域範圍等有關事項達成的協議。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範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1、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2、獨家實施許可合同

  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

  3、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占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專利。

  4、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

  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5、分實施許可合同

  分實施許可合同是相對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後一種實施許可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分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從屬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及其責任

  專利侵權行為,也稱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是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任何他人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擅自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一)專利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判定

  判斷侵權與否的依據就是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即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法律效力範圍。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而言,其效力範圍就是專利權所保護的技術特征,主要以權力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同時可以參照附圖及說明書的內容;就外觀設計專利權而言,其效力範圍就是專利權所保護的新設計,主要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1、相同侵權的判定

  被指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包含了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可判為相同侵權。

  2、等同侵權的判定

  當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中的某一個或幾個技術特征,與專利保護範圍內的相應技術特征有所不同時,需要進行是否等同侵權的判定,即判斷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技術中的有關技術特征之間是否等價或等同。其主要侵權形式有以下幾種:

  (1)等價替換。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價手段)替換屬於專利保護的部分必要技術特征,完成相同的功能,產生實質上相同的效果,構成侵權。

  (2)省略權利要求中的個別技術特征。被指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中缺少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某個技術特征時,就要進一步分析該被省略的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中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 如果省略的是必要技術特征,則不構成侵權;省略的是非必要技術特征,則構成侵權。

  (3)增加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第三者為了逃避侵權責任,在原專利技術的基礎上增加一個或幾個無足輕重的技術特征。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只要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中包含了全部原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就構成了侵權。

  3、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

  根據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是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造型、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判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應以其保護範圍為準。

  4、由於實用新型專利權是未經實質審查就授權的,因此在判定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時,必須註意下麵兩個問題:

  (1)同一發明創造被重覆授權

  由於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有可能發生多個專利權人擁有一項申請內容相同的專利權的情況,即所謂重覆授權。我國專利法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因此,當多個擁有相同內容專利權人之間發生侵權糾紛時,應當首先根據專利法的"先申請原則",通過無效宣告程式,由專利覆審委員會解決重覆授權問題,然後再恢復侵權訴訟。

  (2)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過寬

  由於實用新型的授權沒有經過實質審查,有可能被授權的權利要求書要求的保護範圍過寬。在這種情況下,被控侵權方應當通過無效宣告程式,請求專利覆審委員會重新劃定專利的保護範圍。

  (三)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專利法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2、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是指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

  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3、刑事責任

  依照專利法和刑法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權質押

  專利權質押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將其合法所有的專利權質押給擔保公司以取得貸款的一種反擔保方式。專利權質押應依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 商標權抵押反擔保商標權抵押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將其合法所有的商標權抵押給擔保公司以取得貸款的一種反擔保方式。商標權抵押應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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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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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0.138.* 在 2015年6月3日 22:1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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