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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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權終止[1]
專利權終止是指已經取得合法專利權因期限屆滿而自行消滅或保護期雖未屆滿,但由於權利人在一定期限內未能合理履行繳納年費的義務而歸於消滅。
專利權終止不同於專利權無效最主要的方面在於,被終止的專利權本身屬於符合專利申請實質要件而合法取得的專利,終止的目的僅僅是節省成本或出於社會公益目的,這使得終止本身的效力僅及於今後,而並無“糾正從前錯誤”的溯及功效;而被認為無效的專利本身就由於不符合授權要件而處於錯誤狀態,因此無效的目的是“糾正”,故被專利法賦予溯及既往之效力。
專利權終止原因[2]
專利權是一種會期限的無形財產權,期限屆滿,權利便依法終止。同時更多的專利權由於專利權人不願維持,或者主動放棄而在期限屆滿前可能終止。專利權終止以後,受該項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便成為全社會的財富。任何人都可以無償的利用。專利權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下列三種。
1.期限後滿終止
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20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專利權期限屆滿依法終止的,專利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併在專利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案卷存人失效案卷庫管理,並且至少再保存3年。
2.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專利局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專利權人補繳本年度的年費及滯納金後,專利權人在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本年度年費和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因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專利權終止的,白滯納期滿起兩個月內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併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專利局不再另行通知專利權人。
因未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的,不得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條第2款的規定辦理恢復權利的手續,但因不可抗力耽誤繳費導致專利權終止的除外。
3.主動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人自願將其發明創造貢獻給全社會,可以提出聲明主動放棄專利權。放棄專利權的,應當使用專利局統一制定的表格書面提出放棄專利權聲明。
放棄專利權只允許放棄全部專利權,不允許放棄部分專利權。一件專利有兩名以上的專利權人時,放棄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專利權人的同意,併在聲明或其他文件上簽章。兩名以上的專利權人中,有一個或者部分專利權人要求放棄專利權的,應當通過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改變專利權人。
放棄專利權的聲明批准以後,專利局將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併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該聲明白登記、公告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