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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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登記簿(Patent 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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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登記簿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後,專利局記錄其法律狀態及其有關事項的文件。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事項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護。
專利登記簿中記載下列事項:
- 專利權的授予;
- 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 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 專利權的終止;
- 專利權的恢復;
- 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和地址變更。
專利登記簿的登記方式分兩種,一種是由專利局依職權登記;另一種是由當事人提出請求以後,依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登記。
專利權的授予、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由專利局依職權進行登記。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以及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只有專利權人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並經過專利局審查批准同意變更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登記併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專利登記簿記錄或登記的事項存貯於電腦資料庫中,需要紙件時由電腦列印而成,由專利局加蓋證件專用章後生效。
專利登記簿就是專利局專門用來登記這些專利手續和專利法律狀態變更的法律文件,它與專利公報一樣是證明專利的法律狀態變化以及專利手續有效性的最權威性的文件。由於專利公報是按時間公告每一周內眾多專利的變更情況,而專利登記簿是按每一件專利記錄其法律狀態變更的歷史,所以當要瞭解某件專利的法律狀態時,專利登記簿比專利公報更便利。
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專利權授予之後,專利的法律狀態的變更僅在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由此導致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法律狀態為準。
專利權授予公告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局請求出具該專利登記簿副本。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的,應當繳納費用(按每件專利收費)。
專利局收到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的請求和費用後,通過電腦製成專利登記簿副本,經與專利申請案卷核對無誤以後,加蓋證件專用章發送請求人。之後將這一情況記載在申請案卷中專利登記簿副本在同專利有關的經濟或法律事務活動中作為證明專利法律狀態的權威性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