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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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證書(patent certificate,patent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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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證書是專利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專利局發給專利申請人的法律證明文件。
專利證書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名稱、發明創造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專利權起始日期、申請號及專利號等。
專利證書採用A4規格、豎排版。專利證書中,在專利證書首頁之後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單行本或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
專利證書首頁應當記載與專利權有關的重要著錄事項、專利局印記、局長簽字和授權公告日等。
著錄事項包括:專利證書號(順序號)、發明創造名稱、專利號(即申請號)、專利申請日、發明人或設計人和專利權人。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更換專利證書:
一、因權屬糾紛導致的更換
專利權歸屬糾紛經地方知識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後,專利權歸還請求人的,在該處理決定或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可以在辦理變更專利權人手續的同時請求專利局更換專利證書。請求更換專利證書應當交回原專利證書,並繳納手續費。專利局收到更換專利證書請求後,應當核實專利申請案卷,符合規定時可以重新製作專利證書發送當事人,原證書記載“已更換”字樣後存入專利申請案卷。
二、因證書列印錯誤導致的更換
專利證書中存在列印錯誤時,專利權人可以退回該證書,請求專利局更正。專利局經核對確系打字錯誤的,應予更正,並應將更換的證書發給專利權人。原證書記載“已更換”字樣後存入專利申請案卷。
因專利權的轉讓、繼承或者贈予發生著錄事項變更的,均不予更換專利證書。專利證書遺失,除因為專利局責任造成的以外,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