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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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日(patent application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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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申請日[1]
專利申請日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專利申請日確定[2]
確定專利申請日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申請人直接將專利申請文件交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②如果專利申請文件是通過郵局郵寄的,則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如果郵件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明的情況如掛號回執單上的日期等以外,應以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專利申請文件的遞交日,並以此日為專利申請日;
③專利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應以優先權日為申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八條還規定:“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也就是說,從申請人把申請文件交郵局的當天為申請日。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出現郵戳模糊不清,無法或難以辯認的情形,出現這種情況,申請人如能提出申請文件遞交郵局的確切日期的證據外,一般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時間為申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專利申請日法律意義[2]
專利申請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確定了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後,在有相同內容的多個申請時,申請的先後決定了專利權授予誰;它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日期標準,因為它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界限;該日期還是審查程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及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權保護期的起始日,並且自該申請日起至授權以前,申請人的權利也會受到“臨時保護”,對該申請日以後同樣主題的申請因與其相抵觸而將喪失新穎性,不能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