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專利實施(patent exploitation ,patent implementation )
目錄 |
什麼是專利實施[1]
專利實施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許可他人為了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和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
專利實施形式[2]
《專利法》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後,專利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以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利的實施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這種直接方式外,還有間接實施的方式、所謂間接方式,就是專利權人自己不實施,而是通過法律認可的方式由他人實施。
一.專利權人實施
由專利權人實施專利是專利實施中最常見的方式。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可以是專利權人自己獨立實施,也可以是專利權人將專利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實施。
二.許可他人實施
(一)許可他人實施的概念
許可他人實施是以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專利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需要指出的是,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僅僅是把專利權中的使用權轉移給使用方,專利權人並未發生變化。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該專利。
(二)專利實施許可的種類
專利實施許可常見的種類有獨占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等。現分別介紹如下:
1.獨占許可。獨占許可是由許可方將在規定期限和地域內實施某一專利權的全部權完全地授予被許可方。在獨占許可的情況下,被允許獨占實施的專利的專利權仍屬專利權人所有,但在規定的期限內,在規定的區域內,只有被許可人有權實施某一特定專利,其他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都無權實施相同的專利技術。
2.獨家許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內,被許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許可實施的專利享有獨占實施權,專利權人不得把同一專利在相同地域和時間內允許任何第三人實施。與獨占許可不同的是,在獨家許可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擁有自己在該地域範圍內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3.普通許可。普通許可是許可方給予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和時間內實施某一專利的權利。該許可不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專利權人可以與許可人和第三方實施該專利技術,也可以自己實施該專利技術。
三.依照國家的需要指定實施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也可按上述規定辦理。
四.強制許可實施
(一)強制許可的概念
強制許可是一種非自願的許可,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實施專利的一種強制性手段。是指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一定時間(三年)後,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不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一定條件下准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的一種強制性法律手段。
(二)強制許可的條件
1.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這一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三)強制許可應註意的問題
1.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2.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做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3.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於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式或者行政程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4.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5.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6.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新型前置式三輪車)申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