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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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Patent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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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是指在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對發明進行商業性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行為。不同領域的專利保護方式也不同。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或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如何確定專利保護的內容,以權利要求書確定的範圍為準。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門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主題名稱,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應當寫明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與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例一項技術要求書:一種產品,包括A、B組成,其特征在於C、D,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僅僅是技術特征C、D。如果他人的產品只包含技術特征,例A、B、C或A、B、D均不屬侵權,只有覆蓋A、B、C、D全部技術特征才屬侵權。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申請外觀設計不要求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文字說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圖片或照片。判斷是否侵權的標準是:如果在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觀設計,即被認為侵權,相同的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具體功能有所不同。
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保護權的空間(國別)限制。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的專利保護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範圍內有效,除此之外的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專利保護權是不被確認與認可的。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保護權,就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但如果是加入了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另有規定之外的,情況另議!否則任何國家和地區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者國際性知識產權機構所授予的專利保護權。
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指專利保護的對象,也就是說,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給以專利保護的客體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三者統稱為"發明創造"。不過,在我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隨讓是以專利保護,但不應認為是《巴黎公約》上所說的"專利"。因此各國對專利保護的客體的規定不盡相同。
專利保護的期限
自申請日起
發明專利:20年
實用新型專利:10年
專利權的終止
自然終止:專利保護期限屆滿
提前終止:未繳付年費或主動提出放棄
1、保護的內容不同
著作權法保護形式,專利法保護創意思想。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軟體的源代碼,軟體的核心內容——技術方案的創新可以申請專利,適用《專利法》來保護,這樣兩者結合使軟體得到更加完善的保護。
2、取得保護的條件不同
著作權是自動取得,取得的時間以開發完成的時間為依據,一完成即自動取得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軟體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的審查,無論軟體源代碼的寫得如何,即自動取得著作權/版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專利則必須符合專利申請的條件,需要向專利局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需要專利局進行審查後審批。
3、保護的時間不同
發明專利的保護時間為二十年,從申請日開始計算,但是受保護是在申請審批取得專利權之後,專利的審查的手續比較煩瑣,從申請到取得專利權證書一般要3年左右的時間。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時間為50年,從開發完成之日起就受版權保護。軟體在獲得專利權之前已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申請專利並不影響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有足夠的耐心去等待專利的審批。
評論(共2條)
例一項技術要求書:一種產品,包括A、B組成,其特征在於C、D,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僅僅是技術特征C、D。如果他人的產品只包含技術特征,例A、B、C或A、B、D均不屬侵權,只有覆蓋A、B、C、D全部技術特征才屬侵權。
想問的問題是:他人的產品只包含技術為A、C、D,即前續部分不同,特征部分一樣,侵權麽?這樣的專利文件能授權麽,假如把前續部分的A改動一點點,變成A1、C、D,又當如何?
不覆蓋abcd就不屬於侵權,不過我想問的就是,如果覆蓋了abcd另外再加e或者e1,會不會也屬於侵權,
例一項技術要求書:一種產品,包括A、B組成,其特征在於C、D,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僅僅是技術特征C、D。如果他人的產品只包含技術特征,例A、B、C或A、B、D均不屬侵權,只有覆蓋A、B、C、D全部技術特征才屬侵權。
想問的問題是:他人的產品只包含技術為A、C、D,即前續部分不同,特征部分一樣,侵權麽?這樣的專利文件能授權麽,假如把前續部分的A改動一點點,變成A1、C、D,又當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