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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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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Invention Patent)

目錄

什麼是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是指前所未有、獨創、新穎和實用的專利技術或方法; 它在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及外觀專利三種專利類型中的技術含量及價值是最高的,因此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最長的(保20年)。

發明專利的類型

  發明專利包括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兩大類。

  1、產品發明產品發明,是指用發明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如電燈、電話、機器、設備、儀器儀錶、新的合金物質等發明。沒有經過人力的加工、屬於自然狀態的物質不是產品發明,如天然寶石、礦物質等。產品發明取得專利權後,稱為產品專利,產品專利只保護產品本身,不保護該產品的製造方法。

  2、方法發明方法發明,是指為製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此處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順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紙方法、煉鋼方法、印刷方法、通訊方法等。方法發明取得專利權後,稱為方法專利。我國專利法規定,方法專利的保護延及到進口或者在我國境內使用或者銷售的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意味著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關於發明,還有一種更細化的分類方法:

  1、首創性發明

  首創性發明又稱開拓性發明。這是指一種全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在中外技術史上從未有過先例,此發明為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創了新的里程碑,是絕對新穎的發明。比如在人類的發明史上留下輝煌足跡的指南針、印刷術、蒸汽機、電燈、電 話等發明就屬於首創性發明。

  2、改進性發明

  改進性發明是指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在保持其獨特性質的前提下,又改善了其性能並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進技術方案。與首創性發明相比,改進性發明對前人的技術成果的依賴性較強。絕大多數發明都屬於改進性發明。

  3、組合性發明

  組合性發明是指把已知的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以達到新的目的的一種技術解決方案。比如將發動機、輪胎、車廂、方向盤組合成一種交通工具,使組合的結果產生了與原來的四個部件的單獨特征完全不同的技術效果。組合性發明在科學技術日益發達的現代社會更顯得重要和不可缺少。原有產品或者方法的重新組合,原有工藝的變通使用,有時能夠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能把現有技術提高到一個新階段。

  4、應用性發明

  應用性發明是指將某一技術領域里的公知技術,應用於一個新的領域而產生的發明。這種新的應用也能夠產生意向不到的技術效果。比如洗衣粉是一種眾所周知的洗滌劑,有人研究了洗衣粉的某個特性,把洗衣粉用在畜牧業上,作為飼料添加 來喂豬,可以達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這種新用途就是應用性發明。

  5、選擇性發明

  選擇性發明是指從許多公開的技術方案中選出某一技術方案的發明。選擇性發明是化學領域中常見的一種發明形式。比如,在標準大氣壓下,50°~100°C 時,A物 質的產量通常是恆定增加的,但根據進一步的實驗表明,如果設定在70°~80°C時, A物質的產量有明顯的大幅度增長。這種發明就是在很寬的溫度限制範圍內做出的選擇性發明。

  值得註意的是,一些專利申請人想把自己的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範圍劃得很寬,而又沒有足夠的實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發明的基礎上做出選擇發明。以上對發明專利所作的介紹稍微多一點、複雜一點,但卻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在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保護對象中,對發明的要求是最高、最嚴格的,一項發明創造能夠通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嚴格審查取得發明專利權而不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是相當困難的。所以,在我國的專利申請中,申請發明專利的比例比較小,只占全部申請量的百分之十幾。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

  在我國現行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它們都是科學技術上的發明創造,從這個意義上講兩者的本質是相同的;但實際上,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主要歸納為以下四點:

  (1)實用新型的創造性低於發明

  我國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是,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只提"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顯然,發明的創造性程度要高於實用新型。

  (2)實用新型所包含的範圍小於發明

  由於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所以,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又可以是方法發明,還可以是改進發明。僅在產品發明中,又可以是定形產品發明或不定形產品發明。而且,除專利法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發明都可以依法獲得專利權。但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範圍則要窄得多,它僅限於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樣,各種製造方法就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有實用新型產生。因此,實用新型的範圍比發明狹窄得多,僅僅限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有關的革新設計

  (3)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短於發明

  我國專利法明文規定,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而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規定為20年。相比之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要短得多。這是由於在一般情況下,實用新型比發明的創造過程要簡單、容易,發揮效益的時間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對它的保護期的規定相應也短些。

  (4)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過程比發明專利簡單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即可公告,並通知申請人,發給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而對發明專利,則必須經過實質審查,無論是審查的手續和時間都要比實用新型複雜得多,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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