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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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指專利權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發明創造的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律文件是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外觀設計的照片或圖片。我國專利法第56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一是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二是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確定方式[1]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文件均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實施例以及說明書摘要等。在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方式上,一般認為歷史上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製”,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製”,第三種做法即“折衷制”。《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草案第二十條及1973年歐洲14國簽訂的《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均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專利的保護範圍由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正體現了這一立法原則。
因此,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採用折衷解釋的原則。既要避免採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範圍完全一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採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一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範圍。折衷解釋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認定原則[2]
一般來說,認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依據是權利要求書。但各國對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的理解有以下三種原則。
(1)周邊限定原則。根據該原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只能由權利要求書認定。即必須嚴格根據權利要求書的文字進行解釋,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是專利保護的最大限度。在這種情況下,對權利要求書作嚴格的解釋,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能超出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的範圍,對於權利要求書中未包含的內容是不能列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只有在權利要求書不明確、不清楚時,才適用說明書、附圖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作出限制性解釋。採用該原則的主要是英國、美國等國家。
(2)中心限定原則。根據該原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記載為中心和依據,同時可以作一定的擴展。即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為中心的同時,又不拘泥於權利要求書的記載,還要考慮該發明創造的性質、目的,參照說明書、附圖,把中心以外一定範圍的技術也覆蓋在專利保護範圍內。凡是該領域的普通專業技術人員通過研究說明書、附圖後認為可以包括的技術都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採用該原則的主要是德國等大陸法系的國家。
(3)折中原則。該原則是周邊限定原則和中心限定原則的折中。根據該原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主要以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認定,在權利要求書中表達有疑義或不清晰時,又可以依照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權利要求書。採用該原則的國家主要是《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國。我國也採用該原則。
我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2]
(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56條第1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l款的規定,在認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註意以下幾方面:
(1)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即認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根本依據是權利要求書,並且是權利要求書的整體、實質內容,而非個別的文字或措辭。如果一項技術構思並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即使在說明書、附圖中體現仍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可見,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的即可排除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外,權利要求書是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基本依據,說明書、附圖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只是居於從屬地位。
(2)作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認定依據,清楚、準確地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是必須的。要對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作出清楚、準確的解釋,明確該發明創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參考說明書和附圖。說明書和附圖具有解釋權利要求書的法定功能。
(3)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為了明確某一技術術語的含義還可以參考專利申請過程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申請人之間的往來信件和文件。當然,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但在這些信件和文件中專利權人表示認可、承諾或放棄的東西,專利權人以後是不能反悔的,這就是所說的“禁止反悔原則”。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在認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註意以下幾方面:
(1)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沒有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所以,其保護範圍以圖片或照片為準,即使尺寸上存在細微差別也並不妨礙權利認定。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僅限於在授予專利權時指定的產品上使用的外觀設計,即他人不能在指定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