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限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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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限定原則起源於德國,該原則認為,專利權利要求的文字所表達的範圍僅僅是專利權保護的最小範圍,可以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為中心,通過說明書及其附圖的內容全面理解發明創造的整體構思,將保護範圍擴大到四周的一定範圍。中心限定製說要求,申請人只須確保權利要求的內容能夠反映其發明創造的核心本質,滿足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性條件即可,不必進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為在申請專利時,發明人通常很難將權利要求書寫得天衣無縫、滴水不漏,申請人往往無法準確地預測將來可能出現的所有侵權行為。所以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的範圍時,以權利要求所陳述的基本內核為中心,向外作適當的擴大解釋。
概括而言,中心限定原則使得專利權的範圍不局限於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可以給予專利權人以較為充分的保護,其採用以權利要求書為中心向外適當的作擴大解釋的作法,即可有效地防止有人利用權利要求書在撰寫方面的缺陷規避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實現充分保護專利權人利益的目的。但採用“中心限定”的做法,則會導致公眾在閱讀了權利要求書之後仍無法準確地判斷該專利的保護範圍到底有多大,因為其保護邊界處於模糊狀態,對公眾而言似有不公平之嫌。這正是採用“中心限定”的最大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