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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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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求書(Claim,Patent Claims )

目錄

什麼是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是申請發明專利的和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它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請專利的核心,也是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請人可以自行填寫或撰寫,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權利要求書重要性[1]

  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其撰寫的好壞將直接影響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能否獲得授權、獲得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大小以及專利申請在專利局的審批進度。一份專利申請的主題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的規定,他人的專利行為是否侵犯了專利權,都取決於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或者與權利要求書有直接的關聯。因此,權利要求書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專利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專利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因此,權利要求書是用於確定發明或實用新型保護範圍的法律文件。是否侵犯了專利權,都取決於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或者與權利要求書有直接的關聯。因此,權利要求書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權利要求書特點[2]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即權利要求書劃定多大範圍,一旦經審查批准後,法律就保護多大範圍,權利要求書也就具有法律效力。

  權利要求具有雙重含義,從法律上講,它是按法規編寫的、劃定法律保護範圍的文字;從技術上講,它又是概述發明的技術特征實質內容的文字。因此,一份合格的權利要求書應當滿足以上兩個方面的要求。

  權利要求書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兩方面的內容。所謂獨立權利要求就是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記載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要的技術特征。所謂從屬權利要求就是引用前面的權利要求,記載發明或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具體實施方案的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在法律上有獨立的意義,而從屬權利要求必須依屬於獨立權利要求,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意義。因此,一份權利要求書中可以只有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從屬權利要求,但不能沒有獨立權利要求,只有從屬權利要求。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前,從屬權利要求寫在其後。如果該發明創造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則各自的從屬權利要求應分別寫在各獨立權利要求之後。

權利要求書的類型[1]

  權利要求書分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產品權利要求包括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保護的對象是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等;方法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保護對象是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等。

權利要求書的構成[1]

  權利要求書一般由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組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在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最寬。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該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了進一步的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由於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了進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護範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之內。

權利要求書應當滿足的要求[1]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1.以說明書為依據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並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範圍。

  2.清楚

  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首先,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能夠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的類型是產品權利要求還是方法權利要求。其次,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範圍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最後,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即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係應當清楚。

  3.簡要

  不但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簡要,而且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簡要。一件專利申請中不得出現兩項或兩項以上保護範圍實質上相同的同類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數目應當合理,允許有合理數量的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優選技術方案的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的表述應當簡要,除記載技術特征外,不得對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為避免權利要求之間相同內容的不必要重覆,在可能的情況下,權利要求應儘量採取引用在前權利要求的方式撰寫。

權利要求書質量判斷[3]

  1.是否具備新穎性

  明顯不具備新穎性的獨立權利要求是不符合要求的。例如,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僅僅是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的內容,而未涉及本發明的發明點時,該權利要求是明顯不具備新穎性的。

  2.是否受說明書支持

  權利要求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即權利要求書在實質上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如果權利要求的上位概念概括不合理或者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並沒有全部在說明書中記載或者反映,則這樣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3.是否清楚和完整

  專利管理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和完整。

  (1)類型是否清楚

  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必須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的類型是產品權利要求還是方法權利要求。採用模糊不清的主題名稱,或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沒有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或在一項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中既包含有產品又包含有方法等情形都是不清楚的,例如,“一種…”產品及其製造方法”。

  (2)描述是否完整

  權利要求的描述必須完整。對產品僅給出了各個部件的名稱,而沒有給出各個部件(功能模塊)之間的連接關係、信號傳送關係或者相互作用關係的權利要求都是不完整的。

  對於從屬權利要求而言,如果該附加技術特征既未從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出發來限定,也未給出增加的附加技術特征與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之間的關係,則該表述也是不完整的。

  (3)用詞是否準確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詞語的含義必須清楚。用詞不當是不能清楚確定保護範圍的。例如,權利要求中出現含義不確定的“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範圍”、‘‘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類似用語時,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就是不清楚的。

  (4)範圍是否明確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必須在其直接或者間接引用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之內,否則,範圍就不明確。

  (5)主題是否一致從屬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與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主題名稱應該一致,否則主題就不一致。

  4.是否具有單一性

  同一申請中的幾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雖然是對同一技術點進行改進,但它們之間沒有對現有技術做出貢獻的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時,該申請就不具有單一性。

  當同一申請中幾項描述不同類型的發明的獨立權利要求,從形式上看具有一定的關聯,但實質上卻沒有對現有技術做出貢獻的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時,該申請就不具有單一性。

  5.是否具有合理範圍

  獨立權利要求要記載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或者寫入了非必要技術特征,都會致使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合理。獨立權利要求未採用概括性描述來表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而只局限於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技術特征時,也會致使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合理。

  從屬權利要求不能包含與實現其有益效果無關的、不必要的技術特征,否則會導致保護範圍被不合理地縮小。不適當地對應用領域進行限制或者不適當地用特定領域的名稱造成事實上領域限制都會導致保護範圍縮小。例如,由於在權利要求中使用RNC而限制在WCDMA領域,用BSC而限制在GSM領域。

  對於發明點涉及數據結構、信令結構或者演算法的發明,沒有將數據結構、信令結構或者演算法的應用保護起來,而是直接保護數據結構、信令結構或者演算法本身;或者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是“演算法、程式、商業方法、數據結構、信令、幀結構”等,都屬於不具有合理保護範圍的情況。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要求[1]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後並置於括弧內,便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1.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2條第1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獨立權利要求分兩部分撰寫的目的,在於使公眾更清楚地看出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中哪些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所共有的技術特征,哪些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特征。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外,僅需寫明那些與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密切相關的、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征中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同的區別技術特征。這些區別技術特征與前序部分中的技術特征一起,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限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2條第2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即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況:(1)開拓性發明;(2)由幾個狀態等同的已知技術整體組合而成的發明,其發明實質在組合本身;(3)已知方法的改進發明,其改進之處在於省去某種物質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種物質或材料代替另一種物質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個步驟;(4)已知發明的改進在於系統中部件的更換或者其相互關係上的變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2條第3款規定,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並且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這一規定使得權利要求書從整體上更清楚和簡要。

  2.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2)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被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其後應當重述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幾項從屬權利要求。當從屬權利要求是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時,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應當用“或”或者其他與“或”同義的擇一引用方式表達。一項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基礎。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對在前的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進行限定。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採用兩部分撰寫方式的,其後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僅可以進一步限定該獨立權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進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直接或間接從屬於某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從屬權利要求都應當寫在該獨立權利要求之後,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之前。

權利要求書範例[1]

  專利號為“01127557.X”的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

  1.一種洗衣機的雙向洗滌方法,其特征在於:洗滌時,動力傳動機構將電機的旋轉動力以相反方向分別傳遞給與其相連的內桶和攪拌器軸,內桶軸和攪拌軸又將動力分別傳遞給與其相連的內桶和攪拌器,洗滌時內桶與攪拌器的轉速比為1:(1~5)。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於,所述的攪拌器的轉速範圍是40~150轉/分。

  3.一種用於實現權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洗衣機,包括內桶、內桶軸、攪拌器、攪拌器軸等,其特征在於,所述的傳動機構的內桶軸是中空的,攪拌軸插裝在內桶軸的中空腔內,內桶軸與內桶連接,攪拌器軸上端與攪拌器相連,內桶與攪拌器的轉速比為1:(1~5)。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機,其特征在於,所述的內桶軸和攪拌器軸由一部電機和一套傳動機構帶動。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機,其特征在於,所述內桶軸和攪拌器軸由兩部電機和兩套傳動機構分別帶動。6.根據權利要求3或4或5所述的洗衣機,其特征在於,所述的攪拌器是盆形攪拌器,內桶下部內壁有一圈內凹面,盆形攪拌器裝入內凹面內,在盆形攪拌器內壁或其底面的至少一處設有凸塊,內桶內壁上設有凸塊。

  7.根據權利要求3或4或5所述的洗衣機,其特征在於,所述的攪拌器是盆形攪拌器,在盆形攪拌器內壁或其底面的至少一處設有凸塊,內桶內壁上設有凸塊。

  8.根據權利要求3或4或5所述的洗衣機,其特征在於,所述的攪拌器是波輪,在內桶內壁上設有凸塊。

  9.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機,其特征在於,所述內桶與內桶軸連接,內桶軸是中空的,內桶軸下部連接內桶軸齒輪,該內桶軸齒輪與電機齒輪相嚙合,攪拌器軸上端與攪拌器相連,攪拌器軸裝在內桶軸的中空腔內,電機皮帶輪通過皮帶與攪拌器軸下端的攪拌器軸皮帶輪連接。

  10.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機,其特征在於,電機通過皮帶輪與攪拌器軸相連接,攪拌器軸上端與攪拌器相連,攪拌器軸中部為齒輪軸,該齒輪軸上的齒與至少二個以上的齒輪相嚙合,小齒輪裝在齒輪架上,齒輪架固定在傳動結構基體上,小齒輪與內持圈相嚙合,該內持圈上端與內桶相連接。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黃賢濤等編著.專利:戰略 管理 訴訟.法律出版社,2008.6.
  2. 李衛民編著.企劃主管工具箱.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3.
  3. 王岩,單磊,徐中強等編著.通信和電腦行業專利申請基礎與實務.人民郵電出版社,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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