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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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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Claim,Patent Claims )

目录

什么是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权利要求书重要性[1]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其撰写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大小以及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批进度。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专利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书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专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书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权利要求书特点[2]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权利要求书划定多大范围,一旦经审查批准后,法律就保护多大范围,权利要求书也就具有法律效力。

  权利要求具有双重含义,从法律上讲,它是按法规编写的、划定法律保护范围的文字;从技术上讲,它又是概述发明的技术特征实质内容的文字。因此,一份合格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

  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方面的内容。所谓独立权利要求就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所谓从属权利要求就是引用前面的权利要求,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案的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意义,而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属于独立权利要求,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意义。因此,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只有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属权利要求,但不能没有独立权利要求,只有从属权利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从属权利要求写在其后。如果该发明创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权利要求书的类型[1]

  权利要求书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保护的对象是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保护对象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

权利要求书的构成[1]

  权利要求书一般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1]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即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3.简要

  不但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而且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权利要求书质量判断[3]

  1.是否具备新颖性

  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不符合要求的。例如,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仅仅是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而未涉及本发明的发明点时,该权利要求是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

  2.是否受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权利要求书在实质上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上位概念概括不合理或者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没有全部在说明书中记载或者反映,则这样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是否清楚和完整

  专利管理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和完整。

  (1)类型是否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必须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或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没有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或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等情形都是不清楚的,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2)描述是否完整

  权利要求的描述必须完整。对产品仅给出了各个部件的名称,而没有给出各个部件(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信号传送关系或者相互作用关系的权利要求都是不完整的。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而言,如果该附加技术特征既未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限定,也未给出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则该表述也是不完整的。

  (3)用词是否准确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词语的含义必须清楚。用词不当是不能清楚确定保护范围的。例如,权利要求中出现含义不确定的“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是不清楚的。

  (4)范围是否明确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须在其直接或者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否则,范围就不明确。

  (5)主题是否一致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应该一致,否则主题就不一致。

  4.是否具有单一性

  同一申请中的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虽然是对同一技术点进行改进,但它们之间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时,该申请就不具有单一性。

  当同一申请中几项描述不同类型的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从形式上看具有一定的关联,但实质上却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时,该申请就不具有单一性。

  5.是否具有合理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要记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都会致使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合理。独立权利要求未采用概括性描述来表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而只局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时,也会致使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合理。

  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包含与实现其有益效果无关的、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会导致保护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不适当地对应用领域进行限制或者不适当地用特定领域的名称造成事实上领域限制都会导致保护范围缩小。例如,由于在权利要求中使用RNC而限制在WCDMA领域,用BSC而限制在GSM领域。

  对于发明点涉及数据结构、信令结构或者算法的发明,没有将数据结构、信令结构或者算法的应用保护起来,而是直接保护数据结构、信令结构或者算法本身;或者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算法、程序、商业方法、数据结构、信令、帧结构”等,都属于不具有合理保护范围的情况。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即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1)开拓性发明;(2)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3)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4)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使得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和简要。

  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权利要求书范例[1]

  专利号为“01127557.X”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

  1.一种洗衣机的双向洗涤方法,其特征在于:洗涤时,动力传动机构将电机的旋转动力以相反方向分别传递给与其相连的内桶和搅拌器轴,内桶轴和搅拌轴又将动力分别传递给与其相连的内桶和搅拌器,洗涤时内桶与搅拌器的转速比为1:(1~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搅拌器的转速范围是40~150转/分。

  3.一种用于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洗衣机,包括内桶、内桶轴、搅拌器、搅拌器轴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动机构的内桶轴是中空的,搅拌轴插装在内桶轴的中空腔内,内桶轴与内桶连接,搅拌器轴上端与搅拌器相连,内桶与搅拌器的转速比为1:(1~5)。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桶轴和搅拌器轴由一部电机和一套传动机构带动。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桶轴和搅拌器轴由两部电机和两套传动机构分别带动。6.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5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搅拌器是盆形搅拌器,内桶下部内壁有一圈内凹面,盆形搅拌器装入内凹面内,在盆形搅拌器内壁或其底面的至少一处设有凸块,内桶内壁上设有凸块。

  7.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5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搅拌器是盆形搅拌器,在盆形搅拌器内壁或其底面的至少一处设有凸块,内桶内壁上设有凸块。

  8.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5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搅拌器是波轮,在内桶内壁上设有凸块。

  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桶与内桶轴连接,内桶轴是中空的,内桶轴下部连接内桶轴齿轮,该内桶轴齿轮与电机齿轮相啮合,搅拌器轴上端与搅拌器相连,搅拌器轴装在内桶轴的中空腔内,电机皮带轮通过皮带与搅拌器轴下端的搅拌器轴皮带轮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电机通过皮带轮与搅拌器轴相连接,搅拌器轴上端与搅拌器相连,搅拌器轴中部为齿轮轴,该齿轮轴上的齿与至少二个以上的齿轮相啮合,小齿轮装在齿轮架上,齿轮架固定在传动结构基体上,小齿轮与内持圈相啮合,该内持圈上端与内桶相连接。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1.5 黄贤涛等编著.专利:战略 管理 诉讼.法律出版社,2008.6.
  2. 李卫民编著.企划主管工具箱.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3.
  3. 王岩,单磊,徐中强等编著.通信和计算机行业专利申请基础与实务.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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