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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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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商業方法[1]

  商業方法是指為了處理或者解決商業經濟活動或事務,而通過人類心智所創造的方法或規則。

  傳統的商業方法,因其完全依賴於人的思維而存在,缺少技術性要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進入21世紀之後,隨著網路技術和電訊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有些商業方法與電腦相結合已經形成為一套完整的技術方案,脫離了人的思維因素而存在,這樣的商業方法不僅僅是單純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是將技術與方法相結合,能夠產生一定的技術效果,是可實施的技術方案。

  因此,我們將商業方法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完全由依靠人的思維或行為實現的方法,即傳統的商業方法,比如拍賣的方法,旅游線路的安排方法,這類商業方法存在於日常的商業活動之中,目的是使商業貿易能夠正常有序的進行,並不是用來解決技術性問題,因此不在專利保護的範圍之內;另一類是現代商業方法,“即採用電腦或網路技術等手段實現的商業方法,其採用了技術手段並取得了一定的技術效果,因此具有可專利性。

商業方法的分類[2]

  美國專利局將商業方法納入705類,主要包括市場分析廣告管理產品服務目錄系統、激勵機制、信貸處理系統、銀行業務、投資計劃等。日本專利局則按照業務形態將其分為:B2B商業方法;B2C商業方法;C2C商業方法。

  歐洲知識產權局將其分為:(1)抽象的商業方法,即此類方法的執行不依賴於任何裝置。(2)依賴現存程式、裝置執行的商業方法。(3)依賴特定程式、裝置執行的商業方法。此種分類是基於商業方法與技術特征的關係程度而作出的,很好地用審查標准將商業方法進行區分,便於識別。

商業方法的知識產權保護[2]

  只有在人造世界,才有專利存在的可能。專利制度存在於人造世界,只要有人力參與、控制和利用,就有專利存在的可能。商業方法有一部分屬於抽象概念世界,有一部分屬於人造世界,是人類運用智慧改變世界的一部分,也是一種智力成果

  目前,對能夠對商業方法進行保護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專利制度和著作權制度,而更多傾向於運用專利制度對商業方法進行保護。這主要是因為著作權只能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能保護作品的“靈魂”—“創意”,而專利制度可以彌補這個缺陷。

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2]

  1.可專利主題範圍。一個發明能否獲得專利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可專利性問題,也就是該發明是否屬於可專利主題,二是該發明滿足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前者,那麼是否符合後者也無需考慮。美國專利法第101節規定的可專利主題有方法、機器、製造品和合成物,這是獲得專利保護的門檻標準。除此之外,判例法還要求抽象思想、自然規律、自然現象被排除在可專利主題之外,因為他們屬於自然界,而非人造,只有人造,才可被授予控制權。商業方法也一度被認為是抽象的,是人類共同的財富,而被排除在可專利主題範圍之外。

  2.專利法之“方法”。方法,即做事的一系列步驟、手段,這是通常理解。商業方法,作為商業運作的方法,似乎理應落人“方法”範疇。但美國專利法將“方法”定義為,工序、技藝或製法,包括對已知方法、機器、製造品、合成物或材料的新利用。《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解釋為“一種方法,操作,或一系列旨在通過改變材料的化學或物理特性的一些新的、有用的或達到的結果的行為”。這兩個定義都明顯帶有工業時代的色彩,強調“方法”對行為對象物理狀態或化學性質的改變。很明顯,商業方法不屬於工業時代專利法上的“方法”。

  隨著電腦技術互聯網技術的產生和發展,專利法的傳統理論和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司法實踐不斷通過判例的方式將“方法”的判斷標準放寬,從“機器或轉化”標準,到“實用、具體和有形結果”標準,再到Bilski案中的“非唯一標準”:“機器或轉化”標準只是判斷方法發明是否屬於可專利主題範圍的有用且重要的參考和調查手段,而非判斷一項發明是否是可專利方法的唯一判斷標準,使得“商業方法”被納入到可專利主題範圍。

參考文獻

  1. 袁楊.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分析 (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8
  2. 2.0 2.1 2.2 付曉曦,費艷穎.商業方法專利保護探究(A).遼寧經濟.2013,4: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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