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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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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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與“版權”為同一法律概念)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工業產權構成知識產權的主要內容。在廣義上,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製作者 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者對其表演活動、音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根據我國的著作權制度,著作權是一種包含若幹特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混合權利,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權。例如,作者將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時,不僅是在行使出版權,往往也是在行使發表權。
著作權也是一種內容不斷發展的權利。在世界各國,著作權包含的內容並不是永遠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術的不斷產生,也在得到不斷的發展和補充。總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權不會影響作品的傳播。
魯迅《書信集·致胡今虛》:“但既系改編,他們大約也不能說是侵害版權的罷。”
從語源學上講,版權不僅表示複製權,而且表示對作品本身及其載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有時也與文學藝術產權交替使用。與英語版權一詞相對應的法語是droit d'auteur,德語是Urheberrecht,西班牙語是derecho de autor。這些名詞直接指明瞭權利的受益人,譯成漢語為“作者的權利”。
為了保障作者因創作作品獲得正當權益,協調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廣大公眾因作品的傳播和使用而產生的法律關係,鼓勵作者創作,促進作品傳播,發展科學文化事業,世界上已有 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版權制度。
原始概念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那時還少見。印刷術,特別是公元11世紀40年代畢昇的活字版印刷術發明以後,一件作品可以印製多冊出售,作品載體的複製品——圖書成為印刷商謀取利潤的商品。為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製與銷售,印刷商將待印的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准許其獨家經營。
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稱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在歐洲,公元15世紀中葉,德國人J.谷登堡發明金屬活字印刷術以後,1469年威尼斯共和國授予書商喬萬尼·達施皮拉為期5年的印刷圖書的特權。
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發現,通過審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傳播。1556年英國女王瑪麗一世批准倫敦印刷商成立書商公司,對於該公司成員出版的圖書授予壟斷權,但同時規定,圖書必須送皇家審查,併在該公司註冊,方可印刷發行。未經註冊,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懲處。
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壟斷某些作品的出版權,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經出版的作品,標志著原始版權概念的形成。此種原始版權制度,僅僅有利於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係,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
現代概念
原始版權制度在中國延續了700多年,在歐洲延續了200多年。17世紀下半葉,在英國哲學家J.彌爾頓、J.洛克等人提出的“人生來自由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等新思想的衝擊下,以王室為中心的封建壟斷制度開始動搖。經過資產階級革命,代表新貴族和資產階級利益的議會制取代了君權神授的君主專制,王室授予印刷商的壟斷權亦隨之廢除。
在英國,王室授予書商公司的印刷特權廢除後,書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學產權的理論要求對其印刷的圖書給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護。1709年1月11日下院提出了一項議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圖書的印刷發行權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購買者,這項提案成為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女王法令》。該法令規定:凡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內作者有權重印該書;尚未出版的圖書,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權。
《安妮法令》是世界上第1部版權法,它廢除了王室給書商頒發印刷許可證的封建壟斷制度,承認作者有權支配和處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為版權主體,標誌著現代版權概念的形成。
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天賦人權”的口號給版權又註入了新的內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維護其人格的精神權利。承認作者既享有經濟權利又享有精神權利的1791和1793年的法國版權法,豐富和發展了現代版權概念。
1、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
2、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
3、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
著作權是在作者的作品創作完成之後,即依法自動產生,而不需要經過任何主管機關的審查批准。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依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但並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適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過保護期的作品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