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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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檢查制度是指國家對報刊雜誌、影視、廣播電臺等新聞傳播媒介進行檢查的制度。它有固定的程式、方式、範圍和標準。
1.北洋軍閥統治時期的新聞檢查
辛亥革命後孫中山成立了南京臨時政府,廢除了清代的報律,倡導和實行言論出版自由的政策。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等法令中,均莊嚴列入保護言論出版自由的條文並付諸實踐。然而,1912年3月10日,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民國建立之初那短暫的新聞自由隨即被嚴厲的新聞檢查制度所取代。
為了鉗制言論,袁世凱於1914年4月頒佈《報紙條例》,全文35條,集中了日本等國報律的限制性條文。同年12月,他又頒佈《出版法》,對所有文字、印刷品作了類似的規定。
1916年,黎元洪就任大總統後,恢復《臨時約法》,《報紙條例》即被廢止。但這種新聞自由是短暫的,不久便被張勛復辟和段祺瑞專權扼殺。段祺瑞政府除沿用袁世凱時期的《出版法》外,於1918年10月公佈了新的《報紙法》、《管理新聞營業條例》,並設立新聞檢查局,實行新聞郵電檢查。他們還動輒以“赤化”、“過激”罪名,嚴禁共產黨報刊、革命報刊的出版發行。
2.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新聞檢查制度的完備化
1928年,國民政府時期,組成了一個從中央到地方的新聞事業網。根據“以黨治報”的方針和新聞統制的思想,南京國民政府頒佈了一系列有關新聞出版的法律、條例,並根據這些法律、條例建立起新聞檢查制度與各種新聞統制機構。
國民黨當局最初實行出版後審查制度。於1928年6月開始建立新聞宣傳審查制度,先後公佈了具法律效力的指導黨報條例》、《指導普通刊物條例》、《審查刊物條例》。根據這三個條例的規定,所有報刊均須絕對遵循國民黨的主義與政策,服從國民黨中央及地方黨部的審查。
1929年,國民黨中央又頒佈了《宣傳品審查條例》和Ⅸ出版條例原則》,這些條令,使其對新聞界的管制日趨強化。1930年12月16日,國民黨又以國民政府名義頒佈了《出版法》,為其新聞統制政策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又進一步頒佈了《日報登記辦法》、《出版法實行細則》和《宣傳品審查標準》等文件,使國民黨對新聞界實行的審查追懲制度越來越嚴。
自1933年起,國民黨當局的新聞統制政策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不再實施原來的審查追懲制度,而開始推行旨在事前預防的新聞檢查制度,直接干涉新聞事業本身的業務工作。當局先後通過和頒佈了Ⅸ檢查新聞辦法大綱》、《新聞檢查標準、《重要都市新聞檢查辦法》、《各省市新聞檢查所新聞檢查規程》、《各省市新聞檢查所新聞檢查違檢懲罰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有關文件。據此,當局先後在上海、北平、天津、漢口等重要都市設立了新聞檢查所,由當地政、黨、軍三方機關派員組成。1934年,當局又將這一制度推廣到圖書雜誌。
抗戰爆發後,鑒於中國進入戰時狀態,國民黨政府“名正言順”地頒發了一系列戰時新聞檢查法令,建立和健全戰時新聞檢查制度。1937年8月12日,國民黨中央常委會議修正通過了《新聞檢查標準》,對軍事、外交、地方治安和社會風化4類新聞規定了13項禁載內容,其中有些確與戰事有關,但也有些與戰事無關。這次會議還通過了《檢查書店發售違禁出版品辦法》。1939年,當局又頒佈了《圖書雜誌查禁解禁暫行辦法》、《戰時新聞檢查辦法》等,規定原軍事委員會新聞檢查機構改組而成立戰時新聞檢查局,各省、市設立戰時新聞檢查所,重要縣市設立戰時新聞檢查室。就這樣,國民黨建立起了一個從中央到縣、市一級,從報刊社、出版社到印刷所、書店的新聞出版檢查的網路,使其新聞出版檢查制度得到進一步強化。上世紀40年代後,當局還將黨的意志變為國家意志,將黨的新聞檢查變為政府執法行為,開始以政府的名義管制新聞出版事業,於是,有關新聞出版檢查的法律、法令的頒佈機構也不再是國民黨系統的機構,而是國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國民黨這種嚴厲的新聞檢查制度嚴重妨礙了民眾的言論自由權,也有悖於世界民主進步潮流。但值得註意的是,戰時的新聞檢查制度有其積極作用。對報紙雜誌的嚴厲控制,可以避免作戰政策等國家機密的泄露,為抗戰取得勝利提供了保障。因此,在戰時建立新聞檢查制度也是有必要的。抗戰勝利後,中國轉為和平建設時期,一切舊的新聞檢查制度應該廢止。但國民黨還以國家處於非常時期為由,繼續實施戰時的新聞統制政策,遭到了來自新聞界乃至全國人民的反對。1945年8、9月間,國統區人民為了爭取新聞出版自由,發生了聲勢浩大的“拒檢運動”。迫於壓力,9月22日,國民黨中央第十次常務會通過了廢止新聞出版檢查制度的決定與辦法。
在1927~1949年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期間,國民政府建立了一整套完備的新聞檢查制度。這種完備性是過去任何一個時代都不能比擬的。
新中國成立前後,依靠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權的力量,迅速完成了對舊中國新聞事業的整頓。同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廢除了國民黨政府長期實行的文化專制主義和原稿審查制度,實行出版自由和事後審讀制度。
建國初期,新聞出版總署在關於建立事後審查制度這一問題上宣佈了一些法規。1949年11月,出版總署最近隋況報告》指出:“對於改進書刊素質並防止反動宣傳問題:擬不採取事前檢查制度,而採取事後審查制度。審查結果,遇有特別有利於人民的出版物,由國家獎勵其著作人及出版人,如發現有反動性質的書刊,由國家加以查禁或處罰”從1950年5月30日的《出版總署、新聞總署關於各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的任務與組織暫行規定》(草案)、1950年6月26日的《出版總署關於管理當地出版業的有關事項復廣東省文化廳函》中的規定可以看出,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從一開始就致力於保障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自此,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出版自由和事後審查制度,第一次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地實行了,廣大人民從國民黨的言論、思想鉗制中解脫出來,從而開創了新中國新聞自由的新時代。
2005年12月1日公佈的《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及同時間公佈的《期刊出版管理規定是新時期我國保障新聞自由的體現,具有重大的意義。
在實行事後審查制度的同時,我國繼續實行出版計劃和選題計劃的申報備案制度。在涉及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選題上,實行選題和原稿同時備案制度。在這些做法上,有人提出質疑,認為這與事後審查制度的精神不符。實際上,這是一種特殊措施,是事後審查制度的一種補充。因為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關係到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版工作者有保護的義務。當然,這方面的選題和原稿,其數量應當極少,要依法行事。
- 劉琰.我國近現代新聞檢查制度綜述[J].青年記者,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