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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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检查制度是指国家对报刊杂志、影视、广播电台等新闻传播媒介进行检查的制度。它有固定的程序、方式、范围和标准。
1.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新闻检查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废除了清代的报律,倡导和实行言论出版自由的政策。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法令中,均庄严列入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并付诸实践。然而,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民国建立之初那短暂的新闻自由随即被严厉的新闻检查制度所取代。
为了钳制言论,袁世凯于1914年4月颁布《报纸条例》,全文35条,集中了日本等国报律的限制性条文。同年12月,他又颁布《出版法》,对所有文字、印刷品作了类似的规定。
1916年,黎元洪就任大总统后,恢复《临时约法》,《报纸条例》即被废止。但这种新闻自由是短暂的,不久便被张勋复辟和段祺瑞专权扼杀。段祺瑞政府除沿用袁世凯时期的《出版法》外,于1918年10月公布了新的《报纸法》、《管理新闻营业条例》,并设立新闻检查局,实行新闻邮电检查。他们还动辄以“赤化”、“过激”罪名,严禁共产党报刊、革命报刊的出版发行。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新闻检查制度的完备化
1928年,国民政府时期,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新闻事业网。根据“以党治报”的方针和新闻统制的思想,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条例,并根据这些法律、条例建立起新闻检查制度与各种新闻统制机构。
国民党当局最初实行出版后审查制度。于1928年6月开始建立新闻宣传审查制度,先后公布了具法律效力的指导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审查刊物条例》。根据这三个条例的规定,所有报刊均须绝对遵循国民党的主义与政策,服从国民党中央及地方党部的审查。
1929年,国民党中央又颁布了《宣传品审查条例》和Ⅸ出版条例原则》,这些条令,使其对新闻界的管制日趋强化。1930年12月16日,国民党又以国民政府名义颁布了《出版法》,为其新闻统制政策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又进一步颁布了《日报登记办法》、《出版法实行细则》和《宣传品审查标准》等文件,使国民党对新闻界实行的审查追惩制度越来越严。
自1933年起,国民党当局的新闻统制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再实施原来的审查追惩制度,而开始推行旨在事前预防的新闻检查制度,直接干涉新闻事业本身的业务工作。当局先后通过和颁布了Ⅸ检查新闻办法大纲》、《新闻检查标准、《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新闻检查规程》、《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新闻检查违检惩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有关文件。据此,当局先后在上海、北平、天津、汉口等重要都市设立了新闻检查所,由当地政、党、军三方机关派员组成。1934年,当局又将这一制度推广到图书杂志。
抗战爆发后,鉴于中国进入战时状态,国民党政府“名正言顺”地颁发了一系列战时新闻检查法令,建立和健全战时新闻检查制度。1937年8月12日,国民党中央常委会议修正通过了《新闻检查标准》,对军事、外交、地方治安和社会风化4类新闻规定了13项禁载内容,其中有些确与战事有关,但也有些与战事无关。这次会议还通过了《检查书店发售违禁出版品办法》。1939年,当局又颁布了《图书杂志查禁解禁暂行办法》、《战时新闻检查办法》等,规定原军事委员会新闻检查机构改组而成立战时新闻检查局,各省、市设立战时新闻检查所,重要县市设立战时新闻检查室。就这样,国民党建立起了一个从中央到县、市一级,从报刊社、出版社到印刷所、书店的新闻出版检查的网络,使其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上世纪40年代后,当局还将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将党的新闻检查变为政府执法行为,开始以政府的名义管制新闻出版事业,于是,有关新闻出版检查的法律、法令的颁布机构也不再是国民党系统的机构,而是国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国民党这种严厉的新闻检查制度严重妨碍了民众的言论自由权,也有悖于世界民主进步潮流。但值得注意的是,战时的新闻检查制度有其积极作用。对报纸杂志的严厉控制,可以避免作战政策等国家机密的泄露,为抗战取得胜利提供了保障。因此,在战时建立新闻检查制度也是有必要的。抗战胜利后,中国转为和平建设时期,一切旧的新闻检查制度应该废止。但国民党还以国家处于非常时期为由,继续实施战时的新闻统制政策,遭到了来自新闻界乃至全国人民的反对。1945年8、9月间,国统区人民为了争取新闻出版自由,发生了声势浩大的“拒检运动”。迫于压力,9月22日,国民党中央第十次常务会通过了废止新闻出版检查制度的决定与办法。
在1927~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期间,国民政府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新闻检查制度。这种完备性是过去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比拟的。
新中国成立前后,依靠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权的力量,迅速完成了对旧中国新闻事业的整顿。同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废除了国民党政府长期实行的文化专制主义和原稿审查制度,实行出版自由和事后审读制度。
建国初期,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建立事后审查制度这一问题上宣布了一些法规。1949年11月,出版总署最近隋况报告》指出:“对于改进书刊素质并防止反动宣传问题:拟不采取事前检查制度,而采取事后审查制度。审查结果,遇有特别有利于人民的出版物,由国家奖励其著作人及出版人,如发现有反动性质的书刊,由国家加以查禁或处罚”从1950年5月30日的《出版总署、新闻总署关于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任务与组织暂行规定》(草案)、1950年6月26日的《出版总署关于管理当地出版业的有关事项复广东省文化厅函》中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从一开始就致力于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自此,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出版自由和事后审查制度,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实行了,广大人民从国民党的言论、思想钳制中解脱出来,从而开创了新中国新闻自由的新时代。
2005年12月1日公布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及同时间公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是新时期我国保障新闻自由的体现,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实行事后审查制度的同时,我国继续实行出版计划和选题计划的申报备案制度。在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选题上,实行选题和原稿同时备案制度。在这些做法上,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这与事后审查制度的精神不符。实际上,这是一种特殊措施,是事后审查制度的一种补充。因为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版工作者有保护的义务。当然,这方面的选题和原稿,其数量应当极少,要依法行事。
- 刘琰.我国近现代新闻检查制度综述[J].青年记者,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