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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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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规定

  规定是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有关事项做出政策性限定的法规性公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把“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的文体称作“规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规定主要用于制定内部的规章。

  规定的含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作、使用者,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使用规定,主要用于制定单位有关方面管理工作的规章。二是在内容构成上,规定一般用于对某项工作做出部分限定,往往涉及一些政策性、界限性的内容,因而限定性强。三是在文种类属上,规定是常见的一种行政法规性公文,并以使用灵便、写法多样的面貌出现,是一种重要的法规形式,作为对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也是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制定内部规章的主要文种。

规定的特点

  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

  1.使用广泛。规定是使用比较广泛的文种。国家机关可以使用,基层单位也可以使用。可以用于制定较长期的规范,也可以用于对阶段性工作做出限定;可对重大事项做出规定,也可以用于一般性的内容;可以就某些事项做出全面的规定时使用,也可以对某些事项的某一点做出规定时使用,还可以在对某些条文作解释、补充时使用。

  2.制发灵便。规定的制发比较灵活方便。有时,可用文件形式直接发布,也可以像其他法规性公文那样,作为附件,用发文通知发布。而且,由于它的使用呈多样化,规范对象可大可小,时效、篇幅可长可短,使用者层级可高可低,因而制发受限制较少。

  3.限定性。规定的制约和依据作用,主要表现在它用限定行为规范,制定办事准则及规范界限,对活动开展、事项管理、问题处置做出规定,因而其限定性比较强。在法规性公文中,它属于限制性法规文件,即多为解决“应该如何”和“不应该如何”的界限问题,特别是一些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其限定性特点尤为突出。

规定的类型

  规定的主要类型

  规定适应面广,各级各类单位都可以使用。按其行文目的及规范内容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政策性规定。这类规定主要用以规定一些政策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制定有关的准则和政策,作为开展某项活动、某项工作的主要办事依据,其依据性与政策性较强。如,《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其政策性和约束力都较强。

  2.管理性规定。这类规定主要用于制定某方面工作的管理规则,在一定范围内提出管理要求、禁止事项,以达到加强某些工作管理,规范活动和行为及限制某些不规范、不合理、不正常行为的目的。如《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这类规定都有较强的管理性。

  3.实施性规定。规定也可以作为实施法规的文种而使用,其用法近似“实施办法”。如《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这类规定是和实施原件配套使用的,其功能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相同。

  4.补充性规定。有些法规性文件内容不够具体,贯彻执行有一定困难,有时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或新的情况,就用“规定”做出一些补充。如《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对《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某些条款的补充。这类规定要加以控制,最好有了成熟的意见,直接对原件进行修改,以免行文泛滥。

规定的结构和写法

  规定的结构包括标题和正文。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标题。规定的标题有三种常见的写法:

  一是发文机关、规范内容加“规定”构成,如“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这种标题与行政公文标题写法一样,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事由用介词结构“关于……的”来表述。这种写法较普遍。

  二是规范范围、规范内容加“规定”构成,如“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三是在“规定”前加某些修饰语。如“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2.正文。规定正文一般由因由、规范、说明三部分组成。不同类型的规定,其内容构成及具体写法也不尽相同。

  (1)政策性规定。政策性规定着重于界限划分、明确范围、提出要求和惩处情况,解决“应当怎样”和“不应怎样”的问题。

  (2)管理性规定。管理性规定侧重于规定管理原则、管理职责、质量标准、措施、办法、管理范围及要求。

  (3)实施性规定。实施性规定,其写法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大体类似。它侧重于对实施文件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对原件条款做出解释,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4)补充性规定。补充性规定主要就原件中某些提法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方面加以明确,加以补充或解释,以便实施。

  以上各类规定,因由和说明部分写法相似:因由部分一般说明制定依据,说明部分附带说明制定权、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规定写作的注意事项

  规定的写作除要遵循法规性公文写作的一般要求外,还要做到以下两点:

  1.正确使用规定,避免滥用错用。规定的使用比较广泛,但在具体使用中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按照国家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定,凡对某一行政方面的工作做出部分的规定,可以用“规定”。也就是说,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不宜用“规定”行文,对某一行政工作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也不宜用“规定”行文,这在选用文种时应加以注意。一般说来,凡用来制定一些单方面的规定性、政策性强的有关条款,都可以用“规定”,但必须注意它是侧重于规定性、制止性及政策性方面的。此外,对具体工作来说,有些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则应用“通知”行文,有些局部性的、业务性强的,则应用“规则”、“制度”一类文种行文。

  2.写法灵活规范。规定的写作,在结构安排上,篇幅较长的将整篇分若干章,再分条表述。篇幅不长的只分条表述,依次排列制定因由、规范条款和说明事项,这类写法最常用。而“补充规定”,则一般无须分章、分条列出,也不求完整系统,只根据需要,有多少项就说多少项。有的规定还加前言,略摆情况,简述理由,申明意义。规定的写作,切忌反复论证及具体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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