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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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從是按照社會要求,群體規範或他人意志行事而放棄自己意見的社會心理現象。這種行為一般來自外界的影響,帶有被迫性,並不完全是個體自覺自愿的。應該把服從與“遵從”加以區別。如果完全同意社會要求,群體規範和他人意見,即是“遵從”,二者性質不同。日常生活把二者混為一談,是不恰當的。遵從沒有心理矛盾,我們需要研究的是服從。服從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法令、政策和組織正式規範的服從;另一種是對權威人物命令的服從。
服從行為產生的因素[1]
實驗研究表明,對個人權威的服從往往與下述條件有關:
(1)權威人物的權威性。這種權威性主要是道德威望、才智威望、職位權力和實際成就。同時,年齡、經歷、身材,也會給權威性以一定的影響。權威性越高,越易使人服從。
(2)權威人物與服從者的空間關係。實驗表明,“面對面”最易使人服從。這在實際生活中也可證實,領導人在場,下級服從的程度將明顯提高。但也有另一種情況,空間距離越遠越易造成那種盲目迷信的情緒性服從,許多宗教就利用這一點。
(3)服從者的個性。具有以下特征者易於服從權威命令:
- 重視社會壓力和個人行為的社會價值;
- 善於壓抑個人內心的情緒體驗;
- 思想方法簡單,常對事物做絕對性的思考評價:非好即壞;
- 刻板印象較深;
- 好追求權力地位;
- 平常習慣於絕對服從上級,等等。
對絕對服從的實驗研究說明,當人們得到保證,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容易表現出毫無原則的盲目服從。凡事由領導承擔責任可以換取服從,但有消極後果。在實際生活中,每個人都必須考慮自己行為的後果,要對行為後果負一定的責任,這樣才能限制盲目服從的滋生。
在群體中,群體成員對領導人物,群體規範的服從是十分必要的。否則,群體就會成為一盤散沙,無法實現群體目標。但要反對盲目地服從。毫無原則地服從權威的命令,壓制反對意見,易形成專制群體,走向錯誤的極端。
服從與從眾、眾從之間既有共同點,又相互區別。它們都屬於個人在群體中的相符行為,即個人與群體或他人一致的行為。它們之間的區別:一是對象不同,從眾是個體與眾人一致,眾從是眾人與少數人一致,服從則是個體或眾人與組織和權威人物一致;二是壓力的形式不同,服從的壓力以法規、政策、紀律、命令等形式出現,是有形的;而從眾與眾從的壓力則是心理感覺到的,無形的。
- ↑ 王慧.現代管理心理學[M].雲南科技出版社,2002年.
服從行為產生因素第三條有錯別字,望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