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權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複製權(Right of Reproduction)
目錄 |
什麼是複製權[1]
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複製有著作權的作品。著作權人可以通過許可他人複製或轉讓複製權而獲得財產利益。複製權是著作權的基本權能之一,許多其他權能都以複製權的行使為基礎。現實中發生最多的侵權行為就是侵犯複製權。
複製權的特征[2]
(1)複製權主體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
(2)複製權客體是經作者創作的作品。
(3)複製權的內容包括著作權入所享有的將作品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製作成一份或多份以再現作品的權利。我國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該公約第9條第1款規定,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權他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複製其作品的權利。電子手段或數字形式複製自然可以作為我國複製的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以另類形式再現作品的複製,對此,應根據《<白爾尼公約》來確定這種作品的複製形式,如平面變立體或立體變平面複製等。
複製的分類[2]
複製可以分為三類:
(1)不改變作品表現形式的複製。如抄寫、靜電覆印打字、照相翻拍、鉛印等。
(2)將無載體的作品複製成有載體的作品,如錄音錄像複製。
(3)另類複製,即將立體作品以平面複製和將平面作品以立體複製。但是,平面到立體的複製不包括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產品。
複製權保護期
(1)公民的作品,其複製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複製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複製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侵犯著作權人複製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等。
案例1:作品的複製權應當如何維護?[3]
A公司於2004年8月創作完成了“佳節禮盒”和“生日禮盒”兩幅美術作品。2005年9月在版權局辦理了“佳節禮盒”和“生日禮盒”該兩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2005年10月,A公司大量生產“佳節禮盒”和“生LI禮盒”,併在市場上進行銷售,同時還在其互聯網站上進行大範圍的宣傳。
2005年11月,A公司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B公司以A公司生產的“佳節禮盒”和“生日禮盒”上的圖案侵犯了B公司自行創作完成的“佳節禮盒”和“生日禮盒”圖案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A公司非常困惑:明明是自己創作了“佳節禮盒”和“生日禮盒”上的圖案,還到版權機關進行了著作權登記,怎麼會侵犯B公司的著作權呢?B公司是不是“惡人先告狀”呢?
2005年11月15日,法院開庭審理了A公司和B公司就“佳節禮盒”和“生日禮盒”圖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瞭A公司自行創製完成“佳節禮盒”和“生日禮盒”這兩幅美術作品,並且在版權局進行了登記。B公司在A公司的商品投入市場後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同樣的“佳節禮盒”和“生日禮盒”這兩幅美術作品,並且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幅美術作品是其自行創作完成,因此認定本案是B公司侵權。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著作權中的複製權的問題。
複製權又稱重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利中重要的一項權能。複製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複製,乃指以印刷、照相、覆寫、影印、錄音、錄像或其他行為做成同一有形複製物之有形的複製,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像帶加以翻版錄製等等。廣義的複製,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幹改變,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作品與建築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說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製成繪畫,繪畫製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製成美術工藝品等等。
作者作為著作權人享有作品的複製權,可以以各種形式對作品進行複製,別人不能剝奪著作權的這一權利,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其作品採取以上任何一種形式的複製都是對複製權的侵犯。
本案的B公司沒有經過A公司的合法授權,複製A公司的“佳節禮盒”和“生日禮盒”兩種包裝產品,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權。應當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還應賠償由此給A公司帶來的損失。
- 權利依據: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與制作某位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像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遞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按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著作權……等人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