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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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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著作權糾紛

  著作權糾紛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爭執。   

  著作權糾紛包括著作權侵權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兩大類。前者是指爭議各方就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以及由誰承擔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後者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的爭執。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三種調處著作權糾紛的方法,即調解仲裁訴訟

著作權糾紛特征[1]

  其主要特征有:

  1.該糾紛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由於民事活動等社會生活的需要,法學上把“人”這一概念的外延拓展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規律產生的社會個體成員,也就是像你和我這樣的高級哺乳動物;法人是依據法律制度擬制而成的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2.該糾紛的起因是基於著作權或著作鄰接權

  在工作實踐中,常因著作權及著作鄰接權的產生、歸屬、使用、移轉等問題發生糾紛,雖經常發生於作者與出版者之間,但有時出版者之間也會因上述原因發生紛爭。隨著出版的進一步市場化,出版者之間因市場份額的競爭而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數量會逐漸增加。

  以下兩例糾紛不屬於著作權糾紛:

  某例A R出版社在出版物中使用了公民L的人體照片,該書出版後,L以出版社使用其人體照片未經其本人同意為由起訴了R出版社。此案中的糾紛雖也與出版物有關,但卻不屬於著作權糾紛,是肖像權糾紛。

  案例B 作者Z與另外三人計劃共同編著某作品,並確定了其中的H為主編。在Z向K出版社交付了自己編著的那部分書稿後,其他人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未及時向K出版社交稿。K出版社將Z交的那部分書稿交給主編H,並請主編督促其他人交稿。後雙方終止了出版計劃,但K出版社因為不能向Z退還原稿而被作者Z訴至法院。該糾紛雖與出版單位的編輯日日見到的書稿有關,卻不屬於著作權糾紛,而是有形物——書稿(作品的載體)的所有權糾紛。

  3.該糾紛的性質屬於民事爭議

  民事爭議強調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因相互間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而發生的法律紛爭。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著作權行政爭議和著作權犯罪不屬於本書所說的著作權糾紛。前者,如作者或出版單位不服作為行政主體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著作權的行政處罰而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後者,比如因侵犯著作權或銷售侵權複製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情形。

著作權利糾紛的種類[1]

  我們把著作權糾紛分成著作權合同糾紛和著作權侵權糾紛兩大類。

  1.著作權合同糾紛

  著作權合同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因著作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等發生的民事爭議。

  著作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等不僅要符合《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權合同的規定,在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或規定不詳細、具體的情況下,還要符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①《著作權法》有關合同的法律制度本書第四章已作了較為詳盡的闡述,在這裡只就容易發生合同糾紛的幾個法律問題作一些說明。

  (1)關於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可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成其他形式。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用採用書面形式。這裡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2條的規定,除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之外,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使用其作品,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實踐中,對於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關於格式條款的有關問題

  在實踐中,出版單位基本上都採用格式條款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此時,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出版單位,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這裡所指格式條款是指出版單位為了重覆使用而預先擬定,併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當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理解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如出版單位不能準確把握有關著作權合同的法律制度,則很容易引發著作權合同糾紛。出版單位在制定、使用著作權合同時,應全面貫徹相關的法律精神。

  2.著作權侵權糾紛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侵犯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或著作鄰接權而發生的民事爭議。下麵讓我們看一個實際發生的著作權侵權糾紛。

  (案例)1991年L向原告約稿,稱欲交中國XX出版社出版。交稿後,中國XX出版社因故未能出版該書。L在未退稿亦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找到H請他向其他出版社推薦該書。1995年H將原告的作品及本人擅自所作的文字註釋一同交四川XX出版社,該出版社於1995年7月將該書出版。1996年12月,原告從L處得到了該書的出版樣書及“稿酬”。原告多年一直苦苦尋找原稿的下落,並曾向H要求還回原稿,但直至訴前未能如願。

  原告在得知該書已被出版後,在和四川XX出版社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H和四川XX出版社推上被告席。

  本案爭執的焦點有:

  (1)H和四川XX出版社是否構成侵權?

  (2)H在原告作品之後附加文字註釋,是否和原告形成合作創作關係?

  (3)被告四川XX出版社在出版上述圖書過程中,發現有少頁現象,為了作品的完整而予以增補,是否適當?在出版業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有的出版單位忽視了其行為應合乎法律的規定。而只有依法進行市場經營,才能使出版行為更加安全和高效。

  被告H事先未取得原告授權,事後又不能得到原告對其交付出版的行為的追認,因此H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的行為。原告不僅可以不肯認H所實施行為的法律效力,還有權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在通常情況下,法律為準備出書的出版者在與作者關係方面設定了兩項基本義務:一是須和著作權人充分協商出書事宜,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二是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期限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雙方簽署圖書出版合同,是出版者的出版行為在著作權法意義上實現其合法化的必要條件。本案中出版單位在出書後雖支付了報酬和樣書,但作者仍可就未予授權而提起侵權之訴。本案中的H和四川XX出版社對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H提出他在原告的作品之後附加了有關的文字註釋,故H和原告應為案中所涉圖書的合作作者,H有權決定出版社出版他和原告的合作作品。此種觀點反映了H沒能正確理解合作作品的概念。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作作品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作者有合作創作的意思表示,即有共同的一致的創作意願;同時合作作者應共同實施創作行為,包括創作思路的確定和具體創作行為的實施。本案中H附加文字註釋的行為,原告根本不知道;H也未參與原告的創作過程,故根本談不上合作創作。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未經權利人許可的增加、刪節、修改行為往往會破壞作品的整體創意,侵害到著作權人的人格利益。本案中出版單位擅自增補內容不僅未經作者許可,還在事實上造成讀者理解上的錯誤,因此出版社的作法已構成了侵權。

著作權糾紛的原因[1]

  著作權糾紛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出現並被廣大出版者、作者及相關產業所關註是在本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到現在,著作權工作已普遍成為各出版單位的一項日常工作內容。為了能更科學地掌握著作權糾紛的發生規律,並很好地預防和正確處理著作權糾紛,讓我們分析一下糾紛發生的原因。

  (1)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快速推行和全社會著作權意識的培養存在著不同步性。著作權法律制度是一項從國外引進的制度,在外國的法律制度史上,著作權經歷了一個漸進的演變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著作權實現了與社會經濟、公眾觀念、國家制度等方面的融合和適應。我國從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到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標志著開始建立完整的著作權法律制度,並且以很快的速度實現著與國際著作權法律制度的接軌。與上述趨勢相比,著作權的法律理念深入到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意識之中,卻相對需要更長的時間。在這種理念逐步形成的過程中,相對於法律制度的構建和推行,理念的深人人心略顯滯後。出版產業在這種情勢之下,明顯表現出了對局部制度的無奈與被動。

  (2)隨著出版業的市場化,市場主體之間因權益發生碰撞的機率大大提高。在社會經濟整體市場化的過程中,出版行為自覺不自覺地也開始市場化。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人、作品的傳播者和使用者,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各自的市場利益和精神利益,會依據現已成形的著作權法律制度來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益。在過去沒有著作權法的年代,誰的作品被編人教材,對作者來說是一種光榮。而在今天,很多有這種殊榮的作者卻以教材出版單位選編其作品而未經其授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予以司法保護。在行政機關組織編寫有關教材的工作中,教材的作者、教材的出版單位也開始思考著作權歸屬問題,並對其提出了質疑。

  (3)國內各出版單位著作權管理水平差異較大,亟待進一步提高。在一些較早進入出版市場,較多接觸國外或港台出版商的出版單位,著作權管理工作普遍受到重視,出版社領導把著作權工作放在了一個正確的位置上來看待。而在一些沒有形成出版經營規模,或者與現代的出版經營理念相去甚遠的出版單位,著作權工作尚處於一種被動的狀態。普遍存在著合同不完善、經營不規範的狀況。這便給糾紛的產生造成了隱患,更談不上如何科學地利用著作權資源來進行出版經營了。

  (4)隨著國內外出版市場的進一步銜接,涉外著作權糾紛會有增加的趨勢。現在,國內出版單位同國外出版商的各種合作出版,著作權貿易工作正在一個較大的範圍內展開;國內外作品著作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非常的活躍。由於國內外的著作權法律制度、著作權意識、資信狀況及出版經營體制等諸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區別,因具體權益而發生法律紛爭的機會也就大大增加。

  (5)隨著新技術的發展,著作權法律制度面臨著挑戰。隨著資料庫、多媒體及網路技術等新技術的發展,作品的創作、使用和傳播有了新的形式,也改變著人們的傳統觀念。這方面的糾紛已為數不少,在今後,這方面的著作權糾紛還會逐漸增加。新技術的發展對著作權法的影響,也是目前正在進行《著作權法》修訂的原因之一。

著作權利糾紛的預防措施[1]

  (1)合同簽訂、履行中的預防。出版者在使用受到著權法保護的作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應依法辦理有關授權事宜,即要訂立書面合同。簽訂合同時要註意:對方當事人是否合法持有著作權或是否有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合同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合同履行中要註意:編輯部門對原稿的修改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認可;生產部門要保證圖書質量和出書時間;樣書寄送部門要及時寄送樣書;報酬支付部門要及時向著作權人付酬。合同簽訂、履行中需註意的著作權問題詳見本書第四章。

  (2)建全合同檔案管理。各出版單位均有圖書檔案,合同檔案應作為圖書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約稿合同、圖書出版合同、委托創作合同等合同文件,以及關於合作作品的授權委托書;出版社同著作權人之間的往來書信、傳真、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文件。各出版單位應科學、系統、完整地保管好合同檔案,它是各單位預防著作權糾紛、解決著作權糾紛的重要證據。

  (3)推進電腦對著作權合同的動態管理。由於著作權合同是持續性合同,合同相關條款又需要出版單位各部門分別履行,因此如果能通過汁算機網路對本單位的合同進行動態管理,就能及時、準確地掌握合同的期限、相關部門對合同的履行等情況。目前,有些出版單位已在這方面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嘗試,我們應進一步推進電腦在出版單位的合同管理方面的作用。

  (4)加強對涉外、涉港台著作權合同的管理。出版單位在與國外或我國香港、臺灣的出版商進行合作出版或著作權貿易時,一方面要仔細審閱合同條款的法律意義;另一方面,又要依照國家的規定對應該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著作權合同登記的一定要辦理登記手續。這對於預防糾紛發生有著重要的意義。

  (5)建立科學的著作權管理工作體制。各出版單位從社領導到具體的著作權工作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應樹立防患於未然的思想,要把著作權工作滲透於日常的業務工作中去。應用著作權法的宗旨不僅僅是不發生糾紛,更重要的是能高效、安全利用著作權這種無形的資源,並使這種經營合法化。

著作權糾紛解決方法[2]

  (1)和解:當事人有自行解決的意向,可以協商處理版權糾紛。

  (2)調解:當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權局、著作權保護機構如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版權保護協會、律師事務所,以及自然人等)調解著作權糾紛。

  (3)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常見著作權糾紛及處理

  1、 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糾紛。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發著作權歸屬糾紛,或者一方可能主張另一方抄襲、剽竊。根據 著作權法關於作品構成要件的規定,如果雙方作品的表現形式系各自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應當認定爭議雙方各自獨立享有著作權。

  2、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與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糾紛。一部作品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權人需要使用該作品,著作權人有權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無理拒絕。 但著作權人應當說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著作權人在使用作品的過程中將作品毀壞或者滅失,著作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糾紛。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去年,音樂著作權人向歌廳、酒吧等經營場所無償使用音樂作品的行為主張著作權是很好的例子。

  4、自傳體文學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糾紛。對於特定人物的自傳體文學作品,一般看該作品寫做人與該特定人物有無約定,如無書面約定,則應當由該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權。

  5、因廣告語引起的著作權糾紛。廣告語在具備作品的構成要件時,應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只要該廣告語具有獨創性,已經構成作品。

  6、編輯作品中的著作權糾紛。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編輯作品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權。同時,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7、為他人撰寫的報告、講話稿等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享有。但出於本職工作的報告、講話屬於政府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報告人或講話人不享有著作權。

  8、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如果沒有直接證據予以證實,一般要從作品的藝術價值與作者的繪畫能力水平是否相當,所爭議的作品的繪畫細節特征與當事人的陳述是否相符以及現場臨摹和鑒定結果來判斷。

  9、銷售商侵權糾紛。銷售商明知自己銷售的商品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商品而銷售的,應當根據銷售數額、侵權的情節及給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確定侵權的民事責任。銷售商違反《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可予以相應的民事製裁。

  10、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著作權法》第47條對此做出了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11、出版單位與作者的糾紛。出版單位與作者有時會因為書稿的丟失、毀損發生糾紛,有時會因為是否享有專有出版權發生糾紛。上述糾紛事實上不屬於著作權糾紛,屬於出版合同糾紛。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史夢熊等著.出版產業與著作權法.科學出版社,2000年06月第1版
  2. 穆勵生,王大慶主編.科技編輯工作百問百答.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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