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5,826个条目

法人終止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法人終止[1]

  法人終止又稱法人消滅,是指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

法人終止的原因[2]

  (一)依法被撤銷

  《民法通則》第45條第1項將“依法被撤銷”作為企業法人終止的原因之一。從我國現行法來看,法人依法被撤銷的情形包括兩種:其一,因法人從事了嚴重的違法活動,而被有關主管機關依法加以撤銷,從而使該法人終止的情形。例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9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證券法》第153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其二,因法人存在違法情形而被登記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一)登記中隱瞞起初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複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解散

  解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解散在狹義的解散之外,還包括了法人因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例如,《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民法通則》第45條第2項的“解散”是狹義的解散,它主要包括自願解散強制解散。自願解散包括:法人章程中約定的存續期限屆滿或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導致法人解散;法人的成員決議解散;法人分立或合併導致的法人解散。如《公司法》第181條第1、第2、第3項規定的情形。強制解散是指由法院依法判決解散,如《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依法宣告破產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僅適用於企業法人(即營利法人),而不包括公法人、公益法人等其他法人。從世界多數國家的立法以及理論來看,公法人不具有破產能力。因為公法人是以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為目的而設立的國家政府機關,如果允許公法人破產,那麼必然導致社會管理職能癱瘓,社會秩序的混亂,甚至發生政治危機與社會動蕩。因此,我國《企業破產法》明確排除了公法人的破產問題。至於公益法人包括財團法人與公益社團法人是否具有破產能力的問題,理論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公益法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性質上仍然屬於私法人,而破產法就屬於私法,所以公益法人應當受到破產法的調整,當其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也應適用破產程式;另一種觀點認為,公益法人屬於非營利性的組織,其活動的宗旨是為了社會公益事業,不同於作為營利法人的企業,因此不能適用破產程式。而且,從《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的規定來看,實際上對於公益法人的破產也是作出了比較嚴格的限制的。我國《企業破產法》採取了第二種觀點,認為公益法人不具有破產能力。由此可知,依法宣告破產僅僅是企業法人的終止原因。依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如果沒有申請重整或者重整失敗的,則依據該法第107條,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當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應當進行破產清算

  (四)其他原因

  所謂導致法人終止的“其他原因”主要是指非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機關法人終止的原因,如因國家進行機構改革而導致某些機關法人終止等。

法人終止的程式[3]

  法人的終止必須經過清算程式清算,指整理、結束被解散法人法律關係的程式。清算有兩種:第一種是法人破產時,由破產管理人從法人外部,按照破產的規定,對法人實行清算;第二種是法人解散時,由法人機關實行清算。

  清算人(清算組織)是清演算法人的代表及執行機關。我國民法通則第47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清算人的職責主要是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剩餘財產。我國公司法第193條規定,公司法人清算組織的職權是: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或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另外,公司法第197條還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參考文獻

  1. 李顯冬主編.案例民法學 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01.
  2. 崔建遠,韓世遠,申衛星,王洪亮,程嘯,耿林著.民法總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12.
  3. 徐海燕編著.民商法總論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2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林巧玲,Tracy.

評論(共1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法人終止"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zww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11月23日 17:56 發表

有沒有可能通過黑勢力構陷企業原法人 然後掌控企業 再利用構陷證據撤銷原法人 並將企業據為己有

回複評論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