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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屬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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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房屋權屬註銷登記

  房地產權屬註銷登記簡單地說是將原登記內容廢止。具體而言,是指因房地產權利消滅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記內容失去效力,而由房地產登記機關將已登記內容進行註銷的房地產變更登記。

房屋權屬註銷登記主要包括

  在我國,註銷房地產登記主要是指已登記之房地產權利,因權利依法收回、存續期屆滿、房地產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所為之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因房屋滅失、房屋權利滅失的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

  其中收回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種情況: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9條的規定,對用地單位已經撤消或者遷移的;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未獲批准,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上地使用權的;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條第1款的規定,因遷移、解散、撤消、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依照該條例第47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21條的規定,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開發區和其他非農業建設占用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的;

  依照《土地復墾規定》第17條的規定,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復墾後連續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房屋權屬註銷登記的程式[1]

  1.申請人與申請時間

  註銷房地產登記的申請人為房地產權利人。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在集體土地被全部徵用或者辦理農轉非的同時,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前15日內申請註銷登記。因自然災害等造成上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在土地權利滅失後,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他項權利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請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因房屋滅失、房屋權利滅失的,權利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2.申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

  上述文件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與註銷登記申請書;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及其他權屬證明文件;房地產滅失或房地產權利終止的證明文件。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土地管理部門開具的該集體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徵用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有證明效力的文件資料;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批准權的部門簽發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批准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發的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國有土地所有者身份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房地產權利滅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充分效力的房地產權利滅失的證明材料;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土地他項權利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或包括土地使用權抵押內容的經濟合同)以及其他的房地產他項權利終止證明材料。

  3.註冊登記及註銷房地證書

  經審核批准註銷房地登記的,由原房地產登記機關予以註銷,或收回證書,或更改房地產權屬證書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土地登記機關應註銷其鎂集體土地所有證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土地登記機關應註銷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登記機關應註銷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所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利終止的,房地產登記機關應註銷土地他項權利人的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明書,並對房地產所有權人或房地產使用權人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上的有關內容進行相應更改;房屋滅失的,房地產登記部門收回並註銷其房屋所有權證書

參考文獻

  1. 孫弘.置業兵法——個人購買商品房的操作藝術.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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