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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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證》是指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覆及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採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製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並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後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准予登記的法律程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國有土地使用證》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其包含以下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
(2)土地使用者;
(3)地址、圖號、地號;
(4)用途;
(5)批准使用期限;
(6)四至;
(7)城鎮土地用地面積和土地等級,農村土地總面積及各類地面積:
(8)備註欄;
(9)變更記事欄;
(10)附圖;
(11)填發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