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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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書是指確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我國由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權屬單位保存。共有三種:(1)《國有土地使用證》,對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頒發;(2)《集體土地所有證》,對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頒發;(3)《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對依法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頒發。我國土地改革後,人民政府曾頒發過“土地房產所有證”。[1]
土地證書的內容[2]
《國有土地使用證》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其包含以下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
(2)土地使用者;
(3)地址、圖號、地號;
(4)用途;
(5)批准使用期限;
(6)四至;
(7)城鎮土地用地面積和土地等級,農村土地總面積及各類地面積:
(8)備註欄;
(9)變更記事欄;
(10)附圖;
(11)填發機關。
《集體土地所有證》發給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單位,目前一般發到村,如集體土地分屬於村內幾個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在備註欄內寫明有關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名稱及各自的面積。如現有地籍調查結果可以滿足發給村內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也可以分別發給。該證包含以下內容:
(1)集體土地所有證編號;
(2)土地所有者;
(3)地址、圖號、地號;
(4)土地總面積;
(5)各地類面積;
(6)四至;
(7)備註欄;
(8)變更記事欄;
(9)附圖;
(10)填發機關。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發給依法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其內容有:
(1)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編號;
(2)土地使用者;
(3)地址、圖號、地號;
(4)土地類別;
(5)用地面積;
(6)共有使用權面積;
(7)用途;
(8)四至;
(9)批准使用期限;
(10)備註欄;
(11)變更記事欄;
(12)附圖;
(13)填發機關。
土地證書補發或換髮[3]
一、補發或換髮土地證書的條件
(1)土地證書滅失的可申請補發。
(2)土地證書破損的,可申請換髮。
(3)土地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則應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二、補發或換髮土地證書的程式
1.補發土地證書
(1)土地權利人應當向原土地登記機關報失;
(2)土地權利人在土地登記機關規定的媒體上聲明其土地證書滅失;
(3)土地權利人提交補發土地證書申請書:申請書要載明申請人狀況、土地狀況、申請補發的理由等;
(4)經審核,屬補發之列的,土地登記機關應做出補發公告;
(5)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6)補發的土地證書應註明“補發”字樣,時間以土地登記卡登記時間為準,併在填證日期欄註明補發日期。
2.換髮土地證書
(1)提交換髮土地證書申請書和原土地證書。申請書要載明申請人狀況、土地權利狀況及申請換髮的理由等;
(2)土地登記機關進行查驗是否確須換髮;
(3)換髮土地證書,應以原登記時間為準,併在填證日期欄註明換髮日期。
(4)應註銷破損土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