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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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Land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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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改革[1]
土地改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權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地主)占有的耕地轉移給另一部分人(佃農和少地農民)所有。廣義的土地改革不僅包括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且還包括土地租佃契約的改變。
土地改革的內容[2]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和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並從當年冬天開始在新解放區實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數民族地區以外,全國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國三億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分到了大約4 600萬公頃土地和大量的生產資料。這次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即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把地主階級封建剝削土地所有制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為了更好地孤立地主,減少土地改革的阻力,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穩定民族資產階級,這次土地改革將過去征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這是這次土地改革同以往土地改革不同的地方。
土地改革的原因[2]
新中國成立後繼續進行土地改革的必要性。在舊中國,農村實行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占鄉村人口總數不到10%的地主、富農,占據著農村約70%—80%的土地。他們藉此殘酷地剝削農民,廣大貧雇農和大多數中農終年辛勞,卻得不到溫飽。這是中華民族被壓迫、被侵略、陷於窮困落後的根源,是我國民主化、工業化、獨立、統一及富強的基本障礙。這種情況如果不徹底改變,中國革命的勝利就不能得以鞏固,農村的生產力就不能得到解放,新中國的工業化就不能實現。所以,為鞏固中國革命的勝利,為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給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必須變封建土地所有製為農民土地所有制,這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務之一。
土地改革的形式[1]
從廣義的角度說,土地改革有以下四種形式。
一是地租契約期限的限定。這種改革只涉及租佃契約的法律規定,而不觸動土地的占有關係。為了防止地主隨意提高地租或驅逐佃農,促進現代農業技術的採用和農業生產率的提高,國家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租佃契約簽訂的最短期限,譬如說不能短於20年,而且規定在租約期限內,地主不得擅自毀約和增加地租。
二是降低地租。這種改革也只涉及租佃關係的法律規定,而不涉及土地占有關係的改變。但這種改革要比契約期限的改革激進一些,因為它不僅剝奪了地主隨意撤佃的權力,而且還直接把地主一部分收益轉移給農民,使地主的福利減少。例如,20世紀50年代初中國臺灣進行的土地改革規定地租不得高於37.5%,這就大大低於原來50%以上的租金率。
三是土地有償轉移。這種形式的土地改革涉及土地所有權的再分配,但失去土地的地主可以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政府可以通過改革法令,規定每個農戶能夠擁有的最高限額的土地面積,迫使地主以政府規定的價格出售超過這個限額的所有土地。
四是土地無償剝奪。這是各種土地改革中最激進的一種形式。這種土地改革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把大土地所有者(地主、大莊園和種植園主)的全部地產轉移給以前的佃農和雇佣勞動者;另一類是把土地私人占有變為集體或國家所有。
土地改革的意義[2]
土地改革的意義包括五個方面:
第一,徹底廢除了延續兩千多年的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摧毀了地主階級的封建統治勢力。
第二,廣大農民在經濟上、政治上徹底翻了身。
第三,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創造了條件。
第四,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
第五,農業生產的發展為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廣闊的市場,為國家工業化開闢了道路。